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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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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第七條規定如下 :“急性肝炎恢復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ALT和AST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不可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

南京第二醫院主任醫師歐陽武智解釋道,如果ALT、AST異常,表明此人仍是病人、具有傳染性,所以不能錄用。如果正常,則說明病情穩定,傳染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來說乙肝傳播途徑有血液、母嬰傳播和性傳播。如果是血液傳播的話還是碰上破損的皮膚病毒才能侵入,所以機率非常小。

北京大學傳染病學教授、北京醫院主任醫師徐道振數月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更將沒有發病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視爲正常人。據瞭解,我國目前乙肝病毒攜帶者1.2億人,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萬人。從醫學常識上講,乙肝病毒攜帶者無需經過特殊治療,只要定期複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並不通過正常的社交活動傳播,不會對周圍的人羣構成直接的危害。根據《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員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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