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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會爲艾滋病買單嗎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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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險對艾滋病患者免賠 保險公司被訴歧視

保險公司會爲艾滋病買單嗎

庭審激辯保監會是否應擔審覈責任

即使我國三令五申要求平等對待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但仍有多家商業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航空意外傷害保險中,將其列爲不需承擔責任、不予賠付的免責條款對象。

黑龍江省哈爾濱人李濱發現這一情況後,將其中一家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2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保險產品被指違背公序良俗

9時30分,控辯雙方相繼落座,審判長宣佈開庭。

李濱宣讀起訴狀,並當庭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請求法庭確認訴爭保險合同第七條第五項,即被保險人在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無效。

李濱在訴狀中提出,解除原告與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險合同;判令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原告保險費88元;判令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因訴訟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賠償金1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李濱稱,對於被告的行爲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以使其不因錯誤行爲獲利,並要因錯誤行爲受到經濟上的懲罰,這樣才能夠通過經濟手段遏制錯誤行爲的發生。

“保險公司自身擁有大量的專業法務人員和極強的專業能力,涉訴保險產品出現歧視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攜帶者的條款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是錯誤的。對於保險公司的錯誤,我沒有法定或是約定義務予以糾正,現在對被告錯誤行爲的糾正,形成了無因管理。被告作爲無因管理的受益者應當支付費用。”李濱說。

李濱認爲,保險業的監管主體是中國保監會,保監會對行業實施監管是收取監管費用的。原告的訴訟行爲屬於準監管行爲,被告也應當爲準監管行爲支付費用。

華泰保險的兩名員工作爲代理人出庭應訴,稱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全額退還保險費。但不認可涉及艾滋病及攜帶者的條款無效,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經濟損失和懲罰性賠償金。

保險公司稱艾滋病患屬高危人羣

華泰保險代理人答辯稱:原告李濱是在慧擇保險網選擇華泰保險公司的產品,通過網站上的文字提示,訴爭保險合同是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的。原告是在充分了解條款內容後作出投保決定的,並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和存續期間,要解除保險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同時,其保險合同是經過中國保監會正式審批報備,正式在保險市場上銷售和經營的,不管是其內容還是費率都合乎監管法律規定,其對商業經營運作所承擔的風險是有考慮和計算釐定的。因爲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與正常的普通人羣、健康人羣不一樣,在遭受同樣的意外傷害事故、同樣導致一定傷情的情況下,對於治療手段和醫療結果與普通人也是不一樣的,有很大的差距。可能一個普通的意外事故,就會導致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死亡或殘疾。保險公司從自身的風險考慮,作爲除外責任,將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列爲高危人羣,這與經營風險相關。

保險公司代理人稱,將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列爲除外責任,是行業內普遍採取的一個標準,除外責任普遍存在於市場上主流保險公司的條款中。保險行業協會2009年161號文件發佈了關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管理規定,但文件是針對壽險公司的,沒有下發給財產險公司。該公司目前暫時還沒有受到文件的監管和約束。

歧視性免責條款究竟誰之錯

原告認爲,被告將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列爲高危人羣並列爲除外責任就是歧視。因爲所謂的高危人羣並不僅僅是艾滋病人羣,還是有其他高危人羣,被告沒有將其他高危人羣列爲除外責任,而僅僅將艾滋病人羣列爲除外責任,顯然是歧視。

同時,訴爭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僅僅是死亡和傷殘,並不涉及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而死亡和傷殘是一種客觀結果,航空意外對於每一位乘客而言,其面臨的風險或是風險概率應該是相同的。所以,條款有歧視性。

原告稱,2009年(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實際上表明瞭保險行業對於提出艾滋病條款達成了行業的共識。條款在保監會備案,但是保監會將這個條款(產品)放行了,表明保監會沒有起到把關作用。

原告認爲,訴爭保險合同條款在中國保監會只是備案,保監會對條款的審查應當是形式審查。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果保險產品出現問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是應當承擔責任的。也就是說,對於備案的保險產品,出現問題應當是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代理人稱:原告所稱保監會對條款的合法性不負責的說法不正確。即使說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和精算責任人有一定連帶責任,但保監會的責任也還是存在的。對於保監會和地方保監局是否存在不作爲,不做評論。

被告代理人稱,保險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保監會應該對保險產品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覈,保監會審批同意就說明條款是合法的。

10時4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華泰財險艾滋病免責引爭議 律師指監管不作爲

一則華泰財險被訴歧視艾滋病患者的消息引發人們對保險產品中艾滋病免責條款的關注。繼起訴相關保險公司後,此案律師李濱近日再次上書保監會,建言在意外傷害及其他壽險保險合同中,剔除含有“被保險人在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或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

該律師同時還在建言書中表示,保監會應該依法履行監管職權,立即禁止保險公司繼續銷售含有上述帶有歧視性條款的保險產品,並責令保險公司依法改正;同時依法對於銷售含有上述帶有歧視性條款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以及對制定含有上述帶有歧視性條款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免責條款引爭議

今年5月,哈爾濱人李濱分別在太平人壽黑龍江分公司和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購買了兩份航意險後發現,免賠、免責條款中均將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陽性期間)列爲不予賠付的條件之一。

隨後,李濱將其中一家保險公司華泰財險訴諸法庭,雙方訴爭焦點爲訴爭保險合同第七條第五項,即被保險人在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無效。

原告在訴狀中提出,解除原告與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險合同;判令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原告保險費88元;判令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因訴訟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賠償金1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華泰保險的兩名員工作爲代理人出庭應訴,稱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全額退還保險費。但不認可涉及艾滋病及攜帶者的條款無效,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經濟損失和懲罰性賠償金。

保險公司稱條款爲規避風險

華泰保險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因爲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與正常的普通人羣、健康人羣不一樣,在遭受同樣的意外傷害事故、同樣導致一定傷情的情況下,對於治療手段和醫療結果與普通人也是不一樣的,有很大的差距。可能一個普通的意外事故,就會導致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死亡或殘疾。保險公司從自身的風險考慮,作爲除外責任,將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列爲高危人羣,這與經營風險相關。

華泰財險代理人又稱,將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列爲除外責任,是行業內普遍採取的一個標準,除外責任普遍存在於市場上主流保險公司的條款中。

對此,李濱認爲,在社會的不同人羣中,還存在其他的高危人羣,而其他高危人羣未被列爲保險合同除外責任的事實表明,保險合同中將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的特定人羣列爲除外責任正是對這一特定羣體的差別對待。這種差別對待本身就是歧視。由於這種差別對待,即歧視的存在,必然導致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的個體及羣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李濱還指出,收費時,華泰財險及其他保險公司並沒有對於被保險人主體進行必要的篩查,而保險合同中卻約定當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即使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卻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如此,收取費用,卻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的行爲顯然侵害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人的財產權利或是合法的合同權益。

但華泰財險代理人認爲,原告李濱是在慧擇保險網選擇華泰保險公司的產品,通過網站上的文字提示,訴爭保險合同是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的。原告是在充分了解條款內容後作出投保決定的,並交納了保險費。

李濱則認爲,根據保險原理,意外事故的發生以及意外事故發生的概率與被保險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險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和關聯性。我國78萬存活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羣與其他健康或非健康公民一樣,有依法有享受商業保險保障的平等權利。

而對於案件最新進展情況,多次致電華泰財險相關負責人,電話均未接通。

原告指保監會行政不作爲

對於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設立艾滋病免責、免賠條款,李濱認爲,保監會作爲監管方負有行政不作爲的責任。2009年7月8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曾下發《關於推薦使用《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範寫法》的通知》(中保協發[2009]161號),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人身保險產品中要剔除“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這一涉嫌歧視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的除外責任條款。

李濱表示,《通知》的下發說明中國保險業在對待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這一羣體的態度上採取的是無差別對待原則的。艾滋病免責、免賠條款違背了相關保險法律法規。

根據《保險法》第114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136條規定,關係社會公衆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此外,《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9條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和一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

李濱在建言書中表示,保險公司銷售含有歧視性保險產品的行爲表明,中國保監會在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行政不作爲;自保險業在2009年對於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攜帶者不應當成爲保險合同的免責範圍形成共識至今已有3年多的時間,在如此長的時間內,消除對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攜帶者歧視性條款的工作沒有得到落實,中國保監會及地方保監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部分保險公司堅持歧視性條款的行爲與中國保險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嚴重相悖。

專家稱不應簡單視爲歧視

一位不願具名的保險行業專家表示,不能輕易將艾滋病免責條款視作歧視,各家保險公司對風險界定的不同條款也存在差異,保險公司規避經營風險本身無可厚非,但保險公司對合同約定的內容理當予以賠付。

上述人士認爲,如果是保額一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予以賠付,但如果屬於艾滋病範疇醫療費用等可以寫入除外責任。

據一接近保險行業協會人士透露,2009年出臺的行業示範通知是針對壽險公司,與生命有關,但和疾病沒有關係,對於疾病的免責不適合排除。

上述接近行業協會人士還表示,2009年制定該示範條款的時候本意是繼續向其他險種推進示範條款,但由於種種原因而擱置。他指出,按照國外的慣例,應該由行業協會出面制定出消費者和行業均認可的成本定價,但在國內只能推行統一的行業條款,推動起來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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