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享生活 > 母嬰 > 2012年青海省二胎生育新政策

2012年青海省二胎生育新政策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53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青海省二胎生育政策: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審覈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2年青海省二胎生育新政策

(一)第一個子女死亡或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養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爲不孕症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爲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爲少數民族的;

(六)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爲華僑或者歸僑的;

(七)夫妻一方爲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農村一對夫妻生育過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根據當地人口密度、自然資源、經濟條件,有計劃地安排生育。此外,農村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根據規定,除了因爲第一個子女死亡或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爲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年齡在26週歲以上的已婚婦女,和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3個子女條件規定的已婚婦女,不受生育間隔時間規定的限制外,其他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應當在四週年以上。

美食
藝術
家居
電影
保健養生
健康常識
飲食營養
生活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