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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染艾滋賣淫 涉嫌傳播性病罪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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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還在東莞從事賣淫活動,被以涉嫌傳播性病罪提起公訴。該案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傳播性病罪刑事案件。

女子明知染艾滋賣淫 涉嫌傳播性病罪

王某(1981年生,貴州省人)於2007年1月經貴州織金縣艾滋病性病皮膚病防治中心確診得知其患有艾滋病,後於2012年9月開始在東莞市石排鎮谷嚇村舊圍魚塘附近一出租屋內從事賣淫活動,在多名嫖客沒有戴安全套的情況下仍然與對方進行性交。

2013年9月24日下午4時許,王某與嫖客陸某談好以30元的價格進行性交易,後在陸沒有戴安全套的情況下,王某與陸某在上述出租屋內進行性交。不久後,民警到場將王某和陸某抓獲歸案。經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王某HIV-1抗體呈陽性。

該案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傳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目前已移交刑庭審判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什麼是“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爲。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爲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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