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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不可怕 95%成人可痊癒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7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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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不可怕 95%成人可痊癒

人們爲何避乙肝如避洪水猛獸,有科學道理嗎?

9月1日上午,杭州市西湖區衛生局門口,22歲的浙江大學應屆本科畢業生雷闖興奮地做出了“勝利”的手勢——在他手中的,是全國第一張頒發給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從事食品行業的健康證。

今年7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發佈並實施,條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爲了驗證“解禁”是否奏效,雷闖提出了辦理健康證的申請。浙大畢業的他已被保送上海交大讀研,來辦健康證,只因爲它代表“爭取乙肝病毒攜帶者權益的重大勝利”。在他看來,這張健康證的象徵意義大過實際用途。

雷闖說:“社會上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有着不少的誤解和歧視。”在獲取健康證的過程中,雷闖表現得相當高調,他不斷地在網絡論壇裏發言,並主動和媒體進行聯繫。“我想通過這件事,讓社會更多關注、瞭解乙肝病毒攜帶者。讓大家知道,我們其實並不可怕。”#p#副標題#e#

我國有1.3億“攜帶者”

乙肝感染呈世界性流行,2005年中華醫學會修訂的《慢性乙肝防治指南》指出,全球約20億人曾感染過乙肝病毒,每年約有100萬人死於乙肝感染所致的肝衰竭、肝硬化和原發性肝細胞癌。我國是病毒性肝炎高流行區,全國乙肝病毒攜帶者已達1.3億人。

病毒性肝炎是由各種不同的肝炎病毒引起的傳染病,臨牀通常表現爲乏力、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肝腫大以及肝功能損害,部分病人有黃疸和發熱。

乙肝病毒(HBV)是一種有包膜的雙鏈脫氧核糖核酸(DNA)病毒,疾病發展情況多受病毒因素(入侵HBV量多少、HBV複製能力高低等)、宿主因素(受感染時年齡、對HBV免疫力等)、環境因素(是否酗酒,是否合併有其他類型的肝炎、艾滋病等)各種因素的共同影響,感染後也可出現不同結局或臨牀類型。3歲之前的“幼兒期”乙肝感染患者,極容易發展爲慢性乙肝感染;95%的成人在乙肝急性感染後可痊癒。

成人急性乙肝患者經過充分休息、適當的營養和護肝藥後,多在6個月內恢復。一旦感染時間超過6個月,大多數便轉爲慢性感染。沒有出現任何症狀,肝功能正常,而轉爲慢性感染的患者,便是通常所說的乙肝病毒攜帶者。

目前治療乙肝尚無特效藥,治療通常通過適當的休息,定期進行乙肝病毒學、肝功能和肝臟影像學檢查,以及抗病毒治療爲主。治療乙肝是一個長期對戰的過程。

乙肝病毒主要經由血和血製品、母嬰、破損的皮膚和粘膜及性接觸傳播。其中,經皮膚粘膜傳播主要發生在使用未經嚴格消毒的醫療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診療操作和手術,以及靜脈內濫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腳、文身、扎耳環孔、醫務人員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鬚刀和牙刷等,也可傳播。與HBV陽性者性接觸,特別是有多個性伴侶者,其感染的危險性明顯增高,這一點與艾滋病相似。#p#副標題#e#

“乙肝是我人生的枷鎖”

乙肝病毒存在於患者的血液及各種體液裏。日常生活中,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一般不會傳染乙肝。而經吸血昆蟲(蚊、臭蟲等)傳播未被證實。

在我國,“乙肝歧視”現象時有發生。2003年4月,浙江大學生週一超因乙肝落選公務員,持刀將人事局幹部刺死;2004年,乙肝病毒攜帶者張先著被安徽蕪湖人事局拒絕錄用公務員,憤而起訴,被稱爲“全國乙肝歧視第一案”;2006年,烏魯木齊市19名攜帶乙肝病毒的中學生被遣返原生源地。

一位署名“無同語”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網上發文說,自從被查出乙肝,這兩個字就成了她人生中的枷鎖——高考報志願時,放棄了自己喜歡的醫學和教育;大學時偷偷吃藥,夢見被同學們發現而傷心地哭醒;畢業了,不敢去規模較大的企業應聘;體檢時,偷偷找人抽血代檢;對戀愛有莫名的恐懼,已不奢望找男朋友。

因乙肝造成的不便已滲透到學習、求職、婚戀、社交等各個方面,每10箇中國人當中,就有一個人面臨被社會邊緣化的窘境。從某種程度上說,乙肝問題不只是醫學問題,也是社會學和法學問題。

向“翡翠絲帶”敞開大門

造成“乙肝歧視”的原因,主要是過去對於乙肝信息的傳播不夠科學;另一方面,乙肝的公益宣傳也很少,與艾滋病的公益宣傳曝光率相比顯得薄弱,大衆對於乙肝的治療、預防以及代表乙肝的“翡翠絲帶”,幾乎沒有認識。這些客觀社會環境,是導致大家由於擔心被傳染,而不願與乙肝病毒攜帶者正常社交的主因。

現在,無論是醫學掃盲,還是政府的引導,都在不同程度上紓解着乙肝病毒攜帶者的生存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便有“不得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規定;2007年7月,衛生部與勞動保障部出臺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特別說明“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沒有區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就業促進法》,雖沒提到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字眼,但在第30條作了概括性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換句話說就是,食品餐飲業向1.3億名乙肝病毒攜帶者敞開了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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