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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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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上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上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是國家爲低收入人羣解決住房問題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所以現在很多符合條件的買房都會去申請經濟適用房,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上海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適房:

1、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爲和贈與行爲,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爲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週歲、女性年滿25週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適房。

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1、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4、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複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上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上海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政策有哪些具體條款?以下爲上海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政策。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於上海經濟適用房買賣轉讓有以下規定

1、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原批准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爲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2、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但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並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爲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佔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並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

4、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5、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並徵詢原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原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原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向他人轉讓後,轉爲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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