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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症不能考公務員?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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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檢標準健康乙肝帶菌者可錄取。

哪些病症不能考公務員?

衛生部和人事部日前首次公佈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的全國統一體檢標準。從今日開始到8月31日,由兩部委共同制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公佈實施。據悉,這也是政府錄用公務員身體標準在全國首次統一。

記者昨日從衛生部瞭解到,試行期的《通用標準》共分22條,分別在心、腦、肺、肝、腎、胃、血壓、血液等身體各個方面的公務員健康標準做出明確限定,以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維護用人部門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在22條《通用標準》中並未對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確限定。

《通用標準》還特別強調,急性肝炎恢復後,肝功能指標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肝功能指標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爲合格錄用標準;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呈陽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門拒錄。

《通用標準》規定不能被錄用爲國家公務員的病症

患有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等器質性心臟病者;

嚴重的低血壓、高血壓或血液病患者;

肺結核、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患者;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患者;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

紅斑狼瘡、皮肌炎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者;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者;

嚴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患者;

反覆發作或經檢查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患者;

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

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 (新京報 魏銘言)

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條 嚴重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急性肝炎恢復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ALT和AST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腎炎、急性腎盂腎炎經治癒後達1年,無症狀和體徵、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反覆發作或經檢查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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