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享生活 > 母嬰 > 河北省的計劃生育新政策內容

河北省的計劃生育新政策內容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河北省計劃生育新政策內容

河北省的計劃生育新政策內容

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爲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15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45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對實行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的村民,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獎勵辦法。

以下是河北省計劃生育新政策相關知識的彙總,僅供參考。

◇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五條 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爲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15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45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對實行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的村民,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獎勵辦法。

第二十六條 對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從領取《獨生子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18週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於5元的獎金。

(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30天。

(三)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適當給予獎勵。獨生子女父母的獎金來源和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住院,給予照顧。在扶持發展生產上,對獨生子女戶給予優先照顧。分配住房、宅基地,城鄉企業事業單位用工,在同等條件下照顧獨生子女父母。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p#副標題#e#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不符合本條例的生育規定而生育的,爲計劃外生育。對計劃外生育的夫妻雙方各一次性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一)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計劃內臨時工,按不低於本人一年的工資總額徵收;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純收入的金額徵收;城鎮無業居民,按不低於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金額徵收;村民,按不低於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按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50%至100%;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以此遞進累加。

(二)不足法定婚齡同居而非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徵收,並且不準接第十四條規定再照顧生育;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第三個子女徵收。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從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的年度止,每年分別按本人兩個月收入的金額徵收。非法收養子女的視爲計劃外生育,按子女數比照前款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第三十條 對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而計劃外生育的夫妻,除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不得評爲先進工作者,不得享受有關生育的勞保福利待遇,因計劃外生育造成住房和生活困難的不予照顧;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計劃內臨時工的,並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未完成人口計劃指標或者統計數字不實的地方和單位,不得評爲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每出現一名計劃外生育,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處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並可以根據情況對單位領導人和主管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因領導失職而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單位,對其主要領導人和分管領導人給予降級處分,農村享受定額補貼的扣發20%的補貼;下年度仍無明顯轉變的給予撤職以上的行政處分。對謊報計劃生育統計數字、弄虛作假應付考覈檢查、非法印製或者濫發計劃生育證件的領導人、當事人,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非法出具婚育證明、摘取宮內節育器、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出具假診斷書、假節育手術證明等假證件,假做節育手術,濫發生育指標,個體行醫者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的,沒收違法所得,每例並處以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同時給予行政處,個體行醫者同時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前款行爲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對生育者按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對當事人給予與生育者同等金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每例處以100元至200元的罰款;

(二)拒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無故不按要求接受普查的,每推遲一天處以5元至20元的罰款;無故不按要求落實節育或者補救措施的,每推遲一天處以10元至40元的罰款;

(三)爲計劃外懷孕者提供隱匿場所或者私自實施催產、引產、剖腹產手術的,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p#副標題#e#

第三十五條 對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虐待女孩或者生育女孩母親的;

(二)遺棄、溺害、買賣嬰幼兒的;

(三)干涉、阻礙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

(四)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或者造搖惑衆、煽動鬧事的;

(五)威脅、侮辱、毆打、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六)貪污、挪用計劃生育經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他罰款的;

(七)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者違法違紀並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本條例規定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只能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 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 條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或者本數在內。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實施細則制定實施辦法。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美食
藝術
家居
電影
保健養生
健康常識
飲食營養
生活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