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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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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鄂爾多斯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鄂爾多斯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具有鄂爾多斯城區戶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家庭爲單位申請公租房,每個申請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爲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係,並且共同生活。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須作爲共同申請人。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憑有關證明可作爲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

(一)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公佈的標準,並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三)提出申請時未享受城區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鄂爾多斯公租房申請條件:城區戶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鄂爾多斯城區戶籍,並在本城區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市政府公佈的保障標準。符合上述條件,年齡在30週歲(含30週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其父母在城區範圍內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符合保障標準的,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鄂爾多斯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原則上按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標準收齲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產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託第三方管理。

第二十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工商部門制訂《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實行合同備案制統一進行管理。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合同期原則上爲3年,最長不超過5年。需要續租的,應當對其資格進行重新審覈。不得一次性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等變相出讓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期間,因國有土地收回或農村留用地徵收而需要進行拆遷補償的,房屋按市場重置價格計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屬性和收益標準進行補償。

對面向社會出租、實行企業經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准入條件、退出機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複覈制度。經複覈,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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