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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公租房買賣政策-長春公租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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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公租房買賣政策-長春公租房管理辦法

長春公租房買賣政策-長春公租房管理辦法

長春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各自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發改、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民政、稅務、銀監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一條:爲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5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的內容就到這裏了,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長春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年滿23週歲;

(二)申請人蔘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後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公租房買賣政策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領取低保廉租貨幣補貼、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貨幣補貼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在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應當立即停發租房貨幣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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