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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奶製品捆綁贈品全爲將過期奶

來源:男爵風    閱讀: 4.2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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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奶製品捆綁贈品全爲將過期奶

近日,記者接連走訪了本市多家商場、超市,結果發現即將過期的食品實際就“隱藏”在衆多商品中,這些即將過期的食品或者被打折促銷,或者被捆綁在其它商品上,以贈品的“身份”推銷,卻從來沒有做過任何的明確標示。

最近,記者在多家超市內看到,捆綁贈品銷售成爲每一家超市的統一做法,在超市的冷櫃,尤其是奶製品專區內,幾乎每個品牌都在“正品捆着贈品賣”。3月8日,記者在西鎮的一家超市內看到,一種蒙牛牌4盒裝原味酸奶和另一種同樣包裝的果味酸牛奶買一贈一,而兩種酸奶的保質期分別爲3月9日和3月10日。這種情況在其它多家超市內都存在,而銷售人員對這種情況非常 “坦然”,直接告訴記者,這些就是快過期了才這麼便宜,沒有臨近保質期的都是原價。

昨天,記者先趕到臺東一家大型購物超市,其中食品種類總共達到了上百種,但這些商品除了包裝上標記着生產日期和食品有效期限外,只有在生肉區有“均爲合格品”等類似的標示,並沒有設立任何“臨近過期食品”的提醒標示。

這種情況同樣出現在其它大型超市的食品區內,超市裏除了“XX商品X折優惠”或者是“XX商品優惠期限還有X天”的提醒是標示外,對食品臨近過期的標示或相關提醒的標誌一概沒有。

記者詢問了中山路一家商場超市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類似糕點等食品,他們會在保質期到達之前,就讓櫃檯撤下所有即將過期的食品,但對牛奶等沒有規定,只要在保質期內都可以銷售,商場也沒有明確的“臨近過期”等字樣提示。#p#副標題#e#

包裝上有日期無需明示

記者在採訪時,先後在幾家超市內詢問銷售人員,是否知道臨近過期的食品應該明確標示即將過期的時限,銷售人員均表示,沒有接到超市管理層的類似要求。甚至有銷售人員表示,產品包裝上已經寫明瞭生產日期,還要超市豎明示牌,簡直是多此一舉。

記者隨後聯繫了幾家超市的管理人員,對方表示“臨近食品”何時到達“臨近點”沒有具體的規定,沒有相關細則,超市在執行過程中很難把握。

把臨近過期的食品當成贈品捆綁銷售,幾乎成了超市處理臨近過期產品的一個通用手段,爲此,商家也就把這些食品是贈品當成了藉口。

“我們賣的價格就是這些正品的價格,贈品是沒有任何獲利的,我們不需要提示贈品的生產日期和到期時限。 ”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會及時把將要過期的產品從貨架上撤下,因此貨架上的商品沒有標示“臨近過期”的必要,而作爲贈品他們認爲又不需要標示,因此商場內不出現此類的標示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贈品也應獲得正品待遇

“我們如果時間充裕,每一樣食品都會去看看包裝袋上的生產日期,如果時間緊張,通常都是拿起來就走,的確很容易買到快過期的食品。”家住西鎮的王女士說,她在購物時對食品類商品比較注意生產日期,但她的丈夫就不太在意,因此丈夫獨自到超市購物,她都會囑咐上幾遍。但王女士同時表示,現在商家對臨近過期的食品推銷辦法非常多,最直接、簡單的方式就是把這些食品作爲贈品附在其它商品之上,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從而推銷掉臨近過期的商品,消費者在購買時便會不自覺地選走這些食品。

王女士認爲,把臨近過期的食品當成贈品捆綁推銷,很容易麻痹消費者對食品生產日期的注意度,同時,超市通過贈品引起消費者的注意,最終讓消費者因爲贈品的緣故而購買了 “正品”,實際商家就是通過贈品獲得了盈利,贈品也應該成爲所銷售商品的一部分,贈品的過期與否、臨近過期的時限與“正品”一樣,即使不提醒,也不能故意遮掩。

有規定就應落到實處

“既然出臺了這些規定,作爲商家就應該執行。”市民餘先生表示,“標示食品過期時限”這項規定其實早在2007年就被提出,但之後也就不了了之了。餘先生稱,規定既然出臺了,商家作爲執行者,應該把它落到實處,同時也是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表示,其實這樣做完全可以讓消費者對商家感覺更放心,更吸引消費者消費。

餘先生在對商家提出建議的同時,也希望工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能將這一規定從管理者的角度重視起來。餘先生說,這樣的規定沒有什麼強制性,對商家來說 “不痛不癢”,必須由執法部門配合一定的有效的方式監管或督促。而餘先生提出,即使這項規定具有了強制性,商家如果要跟消費者玩“貓膩”,仍然可以在生產日期等方面做手腳,例如“早產奶”等,因此政府監管還是要從生產的源頭抓起,保證食品的質量,並有效地處理投訴,幫助消費者維護權益。#p#副標題#e#

建議出臺保質期標準

記者在採訪中,不少消費者和商家推銷人員都表示,他們也不知道臨近過期的標準是多長時間,因此讓所有的超市、商場掛起提示標示,就必須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少消費者建議,國家工商部門應對已經出臺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儘快明確細則,尤其是不同商品的臨近過期期限,例如一般保質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內需要公示;保質期兩年以上的,最後30天是“臨近期”;而保質期僅爲一個月的產品,最後三天內則需要明示 “本產品即將到期,特價處理”等字樣。

標註“即將過期”商品還怎麼賣?

在超市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李先生告訴記者,對食品的“臨近過期”標準,超市及廠家實際都有一個默認的標準,例如酸奶製品,一般會在距離保質期10天左右開始打折銷售,打折的幅度會根據臨近期的程度而定,距離保質期大限越近的食品就越會被商家當成贈品來處理。

李先生說,他在多家超市做過促銷工作,幾乎沒有哪家超市願意標示食品“即將過期”。“與其標註臨近過期的標示,還不如貼上打折的標籤。”李先生說,現在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尤其是食品質量要求非常高,如果商場打出“XX食品還有X天過期”的標示,就像明擺着告訴消費者“謹慎購買”一樣,肯定更難銷售,相反如果把標示換成“XX商品打折還有X天有效”,那消費者肯定會更想去買,一正一反差別巨大,商場自然會爲銷售着想。

“臨近過期”提示並非硬性規定

“如果商場銷售過期的食品,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只要沒有過期,就可以擺在貨架上銷售,是否故意隱藏很難界定。”昨天,記者諮詢了市工商局消保處的郭海源副處長,郭海源表示,國家曾經出臺過商家需要標示“臨近過期食品”,但這項規定只是一種指導性規定,並沒有強制性,是否有明顯的提醒是商家自願的行爲,工商部門平日的巡查只是針對“是否過期”,凡是保質期內的食品都是可以銷售的,充其量只能對管理方的管理措施提出意見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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