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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老漢含辛茹苦養大養女卻反捲款跑路

來源:男爵風    閱讀: 3.1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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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讓人心寒,一個老漢含辛茹苦的養大了養女,23年後卻要起訴養父,還把養父的全部身家給拿走了,這樣的女人也有人敢要?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到底是爲什麼,雖說沒有功勞但也有苦勞,在這23年裏辛辛苦苦的付出,但最後卻是要解除“父女”關係。

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老漢含辛茹苦養大養女卻反捲款跑路

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真的讓人氣憤,爲了男人拋棄一個養了23年的養父,還捲走拍養父全部身家的養老費,這不是白眼狼一個嗎。養父23年後起訴養父引熱議,但是法官卻判決他們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無效,這簡直就是沒人性,一起去看看吧!

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老漢含辛茹苦養大養女卻反捲款跑路 第2張

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父女緣盡

1993年,31歲的單身漢方崇財收養了剛剛出生的女嬰。

法院: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2016年,女孩起訴方崇財,請求判決收養行爲無效。

法院:方崇財的收養行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和其他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拿到法院判決書的那一刻,方崇財覺得,自己被“拋棄”了。

這個54歲的單身漢,小時患過腦膜炎留下後遺症,無法像常人一樣交流。23年前,他將一名女嬰抱回家,在家人的幫助下將其撫養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簡單,女孩將來能爲方崇財養老。

讓方家人沒想到的是,23年後,已出嫁的養女卻將養父告上法庭,要求認定這段收養關係無效。據獲悉,目前,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方崇財與女孩的收養關係無效。不過,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權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銷。

“養父”

單身漢收養女嬰養老

去年底,54歲的方崇財重新回到村子,結束了與養女的婆家一起生活的日子。

1993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帶着剛出生不久的女嬰來到前鋒區的一個村子,男子稱家庭困難無力撫養,希望有人能夠收養。多位村民證實,男子帶着女嬰在村裏住了一宿,無人願意收養,“娃娃纔出生沒幾天,體質單薄,都擔心養不活”。

第二天下午,31歲的單身漢方崇財堅持將女嬰抱回了家。一開始,家人不同意接納女嬰,因爲家庭經濟情況不好,方崇財自己也無力照顧她。最後,村支書方崇軍勸說方崇財的母親,“你們把娃娃撫養成人後,將來也可爲方崇財養老嘛”。

方家人最終接受了女嬰,取名小芳。方崇財很高興,到街上去買回奶瓶、葡萄糖。方崇財的大哥方崇前說,一開始,小芳主要靠方家老母親照顧,母親去世後,小芳跟隨方崇前一家人生活,方崇財靠務農和打小工賺錢,負責小芳的生活、學習開銷。小芳稱呼方崇財爲爸爸,在戶口簿上,小芳與方崇財的關係一欄寫着:養女。

方崇前說,二弟對小芳很好,小芳小時候上學,方崇財經常接送。小芳10歲左右的那年夏天,到親生父母家玩耍,臨近開學還未歸,方崇財急了,獨自去接小芳還迷路了,幾天後被救助站送回。

村民們一度認爲,養女小芳(化名)會讓因腦膜炎後遺症導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礙的方崇財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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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養女”

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幾年前,小芳外出打工,並在打工期間結識了現在的丈夫。

方崇前說,2010年前後,他們與小芳的婆家人商定,小芳婚後,方崇財仍由小芳負責贍養。

小芳婚後,方崇財隨小芳婆家人生活。方崇前說,弟弟在小芳婆家生活的幾年時間裏,大多數時候是在外面打零工,幫養牛場放牛等,曾與小芳的婆家人發生過矛盾。2015年底,方崇財回到村裏,當時小芳婆家人曾表示,會每月送生活物資過來。

方崇前說,今年春節前,外出打工的小芳回到廣安,卻未回老家看望養父,其婆家人也未按時送生活物資,自己便在電話裏與小芳的公公辛發(化名)發生爭吵。除夕早上,辛髮帶着兒子和小芳一同來看望方崇財。隨後,小芳將養父接到婆家吃團圓飯,當天下午又送回來。

今年4月,小芳將養父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養父當年對自己的收養行爲無效,解除收養關係。

法院

單身漢的收養行爲無效

今年5月,小芳狀告養父的案子在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開庭,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後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難無力撫養,經人介紹送養給方崇財,方崇財以養女關係到派出所爲小芳進行了戶籍登記。

前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方崇財收養小芳時,雖徵得小芳親生父母的同意,但未與對方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也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小芳也不屬於方崇財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無身體殘疾,方崇財收養小芳時無配偶且年齡31歲,其收養行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應認定無效。方家人隨後提起上訴,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亦維持原判。

本案的主審法官程剛解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4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同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若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本案中,方崇財的收養行爲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和其他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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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23年後起訴養父

未來

可要求支付被收養期間的撫養費

除了起訴養父,還有一件事讓方家人心裏不痛快。

方崇前說,2013年,他們與小芳婆家商定,將方崇財的3萬元養老費存進銀行,如果小芳撫養其養父年滿60週歲,3萬元則由小芳所得。該說法得到小芳公公辛發的證實。雙方還簽訂了協議,存單由方家保管,密碼由辛發保管。協議註明,任何方不能提前取款。但今年春節後,方家人到銀行查詢發現,3萬元已被人掛失取出。辛發表示,錢是方崇財在自己家裏生活期間,稱沒有錢,取走的。方家與辛家就此事鬧上法庭,但此事尚未處理好,小芳就起訴了“養父”。

拿到判決書後,有村民替方崇財不值:這麼多年就白養了?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提出,方家收養小芳10多年,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方崇財有向小芳主張的權利。對此,方崇財的大哥方崇前表示,是否向小芳追討多年撫養開銷,家裏會經過集體協商後,再做定奪。

12月16日,方崇財坐在院落裏,看着小芳小時候的照片,嘴角偶爾露出一絲微笑。不能像常人一樣表達的他,幾乎不參與談話裏,只是偶爾含糊不清地冒出一兩句:“她不管我了,現在不管我了。”根據小芳婆家提供的電話號碼試圖與小芳聯繫,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方崇前說,這件事情之後,小芳便未與家裏聯繫過了,家裏也沒有小芳的聯繫方式。對於方家來說,那個同一屋檐下生活了10多年的親人,一夜間,變成了彼此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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