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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指遭錯誤羈押393天 檢方被判賠13萬

來源:男爵風    閱讀: 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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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河北少年被指強姦遭錯誤羈押393天,法院判檢察院陪13萬)

少年被指遭錯誤羈押393天 檢方被判賠13萬

河北承德平泉市少年周某因爲涉嫌強姦罪被羈押393天,檢方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對檢察機關兩次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不滿後,2017年5月,他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

7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河北承德中院對該案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其中顯示,7月6日,承德市中院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平泉市檢察院賠償周某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餘萬元,並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少年被指強姦遭錯誤羈押393天

賠償決定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周某涉嫌強姦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平泉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平泉市檢察院於2016年7月26日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2016年8月18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期間,周某被無罪逮捕羈押393天。

周某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稱,周某被批准逮捕時是14歲的在校學生,平泉市檢察院的錯誤逮捕給申請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平泉市檢察院給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5223.9元;爲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周某母親、法定代理人張某誤工費39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賠償決定書顯示,平泉市檢察院辯稱,周某涉嫌強姦罪被抓捕歸案後,其在公安機關的兩次訊問中均承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在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前的訊問中也承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檢察機關根據其有罪供述和相關證據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而周某在被捕後的訊問中翻供,不承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不再供認自己有犯罪事實,前後供述不一致,屬故意作虛僞供述。故作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決定。

複議機關承德市檢察院認爲,申請人周某的供述不具有“故意”的目的和動機,不能認定其故意作虛僞供述。故決定撤銷平泉市檢察院的賠償決定,賠償周某人身自由賠償金95223.9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駁回申請人周某的其他請求。

承德中院判檢察院賠13餘萬元

承德中院審理認爲,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請求人周某因涉嫌強姦罪,被平泉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又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請求人周某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承德中院認爲,賠償請求人周某的供述雖前後不一致,但其不具有故意作虛僞供述的目的和動機,其故意作虛僞供述不能認定。賠償請求人周某因無罪逮捕被羈押393天,賠償義務機關平泉市檢察院應予賠償。

因國家公佈新的人身自由賠償標準爲258.89元/天,應按新標準賠償周某人身自由賠償金,綜合考慮賠償請求人周某被無罪羈押造成的精神損害, 7月6日,承德中院作賠償決定,撤銷兩檢察機關的賠償決定,決定平泉市檢察院賠償周某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01743.77元(393×258.89元/天)。賠償義務機關平泉市檢察院應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周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0元。駁回其他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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