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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 後果很嚴重男子被判3年3個月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9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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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爲喝醉酒後做出出格的事情沒什麼大不了,任何人只要觸犯法律底線,就難逃責罰。近日,一名男子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他沒有想到自己這次的行爲在一審時被法院以搶劫罪判了三年三個月。收到判決書後,男子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劉某的案子。

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 後果很嚴重男子被判3年3個月

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

如果判定爲搶劫罪,劉某或將面臨三年多的刑期,如果判定爲敲詐勒索,劉某則可能免於牢獄之災,庭審辯論由此展開。當天,該案未當庭宣判。

據報道,年近40歲的劉某是株洲茶陵縣人,一年前,劉某離開老家到長沙打工,白天送外賣,晚上在餐館幫忙,每月收入4000餘元。

2016年4月14日凌晨5時許,喝醉酒的劉某在雨花區左家塘街道曙光路附近攔了一輛出租車,打算去八一路找朋友。車行至左家塘街道“東方新世界”附近時,劉某給朋友打了個電話,但未接通。掛斷電話後,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劉某突然向司機樑某要錢,並拿走了樑某30元現金,之後劉某逃離現場。

這一切都被車上的監控拍得清清楚楚。監控視頻顯示,劉某對樑某說,他是吸毒的,如果樑某不給錢他就要打人。劉某還揚言,如果樑某不給錢他會記住車牌號,以後還可以找到他打他。

視頻中,劉某向樑某要30元,樑某不同意,只願給20元。劉某用髒話回絕。最終,樑某給了劉某30元。

劉某離開後,樑某立刻報警。當天16時許,民警在雨花區左家塘街道曙光路一家粉店將劉某抓獲。之後,劉某親屬主動找到樑某,賠償了1000元,取得了樑某的諒解。

雨花區法院認爲,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劉某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 後果很嚴重男子被判3年3個月 第2張

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

這並不是劉某第一次因搶劫罪獲刑。一審判決書顯示,2004年9月24日,劉某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2006年6月7日刑滿釋放。

但對於判決,劉某卻表示不服,他覺得自己的行爲不是搶劫,而且當時喝醉了意識不是很清楚,應該被判輕一點。一審宣判後,劉某提起了上訴。

11月8日上午10時許,劉某的案子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劉某承認當天發生的事實,但不認爲當時的行爲構成了搶劫罪。

劉某的辯護律師認爲,劉某的行爲不構成搶劫,應該定性爲敲詐勒索。而劉某的敲詐勒索行爲既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量刑起點,也沒有其他任何嚴重情節,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檢察官認爲,劉某在凌晨五點半對出租車司機實施暴力脅迫行爲,在常人理解下,凌晨作爲吸毒人員的劉某一身酒氣在狹窄的出租車空間內,對樑某直接進行人身傷害威脅,具有可立即付出實施的現實性和緊迫性,是現實的威脅性迫使樑某不敢反抗而當場交出財物,劉某的行爲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本案並未當庭宣判。

樑某交付財物,究竟是主動交付還是被動交付?檢察官認爲,是否主動交付取決於交付時是否違背了自己的意願,在劉某的言語脅迫之下,樑某不得已將財物交出,就是當場的被動行爲。“此外,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與非醉酒的人犯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劉某提出的酒後犯罪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

醉酒後向的哥索要30元,不管判決如何,這樣的行爲總歸是錯誤的,希望劉某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好好改造自己,不要妄圖觸碰法律的底線,不然後悔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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