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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同伴未果被訴 誰來爲男孩的死負責?

來源:男爵風    閱讀: 8.8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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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游泳家長一定會千叮嚀萬囑咐要小心,但意外還是時有發生。那麼小孩子結伴遊泳有人落水出了意外該誰來負責?近日就有這樣一起案件,死者同行的人因施救同伴未果被訴,那麼到底應該由誰來爲男孩的死負責?

施救同伴未果被訴 誰來爲男孩的死負責?

近日,瀘州市合江縣兩名未成年人在魚塘游泳時不幸溺亡,另兩名同伴被死者家人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決,倖存的兩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一起玩耍的同齡人不負有保護義務,並且已經進行合理施救,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相反,死者父母作爲法定監護人,疏於管理,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施救同伴未果被訴 誰來爲男孩的死負責? 第2張

兩男孩掉入深水區

同伴施救未果

今年8月,因天氣炎熱,12歲的韓明向同齡人張漢、張東,以及13歲的吳山(以上四人均系化名)提議到附近的魚塘游泳。四少年一拍即合,來到魚塘。突然,韓明和張東發現其他兩人落入了深水區,急忙找來竹竿想救同伴上岸。隨後,韓明跑到附近農家喊人幫忙,63歲的向某聽到後趕到魚塘邊上,但仍沒辦法將兩個少年救起,便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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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趕至現場後,把吳山和張漢打撈起來,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張東和韓明的家人分別向兩死者家庭支付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險公司已按人身意外傷害進行理賠。但兩溺亡少年的父母認爲,其子是在韓明和張東的建議下,纔到魚塘游泳的,而且在發現同伴落水後,韓明和張東沒有及時救助導致死亡發生,二人應當爲此負責。兩死者父母遂將另兩名存活同伴及魚塘經營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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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存活同伴不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夏天相約結伴遊泳是正常活動,提建議的少年本身並無過錯,而且溺亡的兩少年年齡均滿12週歲,對魚塘游泳的危險性應當有一定認知,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另外,活着的兩名少年也都是12週歲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發現同伴溺水時,先是自行救助,在救助無果的情況下,又向附近的成年人求助,已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因此,同伴溺亡的後果與韓明、張東及其法定監護人的行爲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法院不支持原告對此部分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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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原告作爲溺亡少年的父母,疏於管理,對其子的死亡後果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魚塘經營者在養殖管理期間,對魚塘疏於管理,未對魚塘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或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致使原告之子進入該魚塘玩水並溺亡。因此,魚塘經營者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爲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10%的次要賠償責任,賠償兩死者家庭各2924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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