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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32被刷3200是怎麼回事 消費者的權益如何能保障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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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32被刷3200是怎麼回事呢?現在社會上很少有人帶大量現金出門,最多就幾百塊零花錢帶在身上備用。現在社會上都是用手機支付,或者刷卡,這樣攜帶方便,安全。但是真的安全嗎?像王先生這樣消費32被刷3200的事不只這一件,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的權益如何能保障呢?下面男人世界小編爲你講述故事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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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得從2014年2月說起,當時,南京的王先生翻看信用卡賬單時,突然發現,14年的1月份,王先生的信用卡消費了3200元,這幾乎是他一個月的退休金了,但是王先生怎麼也想不起自己曾經花過這麼大的一筆錢。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王先生打印的信用卡消費記錄顯示,3200元是在南京惠東百貨超市店消費的。按照上面標明的日期和消費地址,王先生終於慢慢回想起當天購物的情景。王先生:我是2014年1月16號到的這家超市,我到那裏就買了一瓶酒,是32元錢。

爲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他立刻趕往惠東超市去詢問。然而超市老闆的回答,卻讓王先生大感意外。惠先生:他刷了3200元,我都記得清清楚楚的。據超市的惠老闆回憶,王先生3200元的消費是買了煙和酒,加起來是3198元。

然後又拿了兩個口香糖,湊了一個整數,所以刷了3200元。王先生:當時呢,買的時候呢我就拿了酒給他以後,他用那個掃碼的,叫了一聲,然後一掃,嘴裏面還唸叨一句32,卡一刷,刷完以後叫我輸個密碼,這個密碼嘛都輸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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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看就把它輸進去了,然後自己一簽。可是超市老闆惠先生卻認爲王先生的這種說法沒有根據,因爲在刷卡時他的POS機清晰的顯示出3200元,而且王先生也簽字認可了這筆消費。惠先生:我們認爲他簽字就是認可這個事情了,而且我們在邊上劃了一個圈。

你簽字這麼多錢就是指認過了。惠先生說,按照超市的付款程序,顧客刷卡時必須簽字才能確認付款金額。爲了讓顧客看清楚消費金額,收銀員還會在交易憑證的金額上畫個圈,進行提醒。而在這筆消費中,惠先生說是他親自畫的圈。

他認爲自己已經盡到了提醒的義務,王先生也親眼看見並簽字確認了,所以這筆消費沒有任何問題。就在雙方互不相讓的時候,王先生髮現超市有監控鏡頭,於是他提出要調看超市的監控錄像。然而,在監控錄像中,王先生買酒的這段畫面,竟然不見了。

王先生:他做了手腳了,爲什麼其他的錄像都有,那個監控錄像都有,就在我買東西這塊沒有了,這不是很明顯的嗎。雙方各執一詞究竟誰是誰非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斷上升,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當得利爲由,將超市老闆惠先生和朱女士夫婦二人起訴至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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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如何判決的呢?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簽單的時候,他自己並沒有看金額,他完全是聽到店員說了32元的金額才簽字的。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慶:你在籤pos單的時候有沒有看金額?原告王先生:沒有,我本身也看不清楚。同時王先生說自己的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嚴重影響,所以不容易看清楚。爲此,王先生拿出一本2009年由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證明自己確實是四級視力殘疾。可是,被告惠先生認爲,王先生在超市購買商品,POS機打印出明顯的消費金額,惠先生又親自在消費金額上畫了圈提示,原告王先生簽字認可。如此完整的購物流程,怎麼能僅憑王先生一句當時看不清,事後才發現,就可以認定超市多刷了錢呢?

被告惠先生:他自己籤的字那還有什麼說的了,我不知道簽了字還不算,那我們這個交易怎麼才能完成。法庭上雙方都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3200元是由什麼原因造成的,並且超市裏關於這一段過程的監控錄像消失了,無法直接看到王先生當時購買的商品,不過,如果能提供出當時在超市結算的購物小票,自然就能弄清事情的真相。於是,法官要求超市提供當天消費的機打小票或者當天、當月流水賬單,以此證明王先生究竟購買了什麼商品,但是,法官的這個要求卻遭到了被告的拒絕。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慶:我們在法庭調查當中,向被告詢問他的一個結賬的流程,究竟是怎樣子的,那麼被告的回答呢,因爲他們是一個小超市,他們從來不計算利潤的,就是賣多少算多少,我們認爲這個是不太符合常理的。錄像小票都缺失超市終敗訴要監控,王先生購物的那段錄像不見了,要小票或盤點清單,超市又說他們沒有,這眼看就成了無頭案。不過,做生意連利潤都不算,這不能不讓人心生疑慮,那麼,超市真的沒法提供購物小票?沒有留存電腦記錄的嗎?爲了驗證被告的說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員,到被告經營的超市進行了消費,在結賬時,惠先生對購買的商品進行了掃碼,並在購買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費小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慶:那麼在3000多元的一個消費當中,相對於這個超市來說是一個比較大額的消費當中,卻無法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這個是不符合常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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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爲,就本案而言,雖然由原告提出主張,但超市的舉證能力顯然強於作爲普通消費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說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費了3200元的具體事實,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慶:超市這一方呢,在整個庭審過程當中,始終沒有辦法提供相應的證據,我們認爲就這一塊,超市應該承擔一個舉證不能的一個法律後果。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慶: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王冠濤不當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負擔。IFrame一審過後,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超市陳述說王先生當時是買了兩箱酒、兩條煙,酒是金六福酒,煙是中華香菸,總價爲3316元,打完折後是3200元。

這與超市在一審中所說的購買了蘇煙、口香糖等陳述不同,當法官質證時,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證據來佐證他的說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實這起糾紛中,原被告雙方都沒有提交出強有力的關鍵證據。

而法庭兩次判決更多考慮的是雙方的舉證能力,從實際效果上保護了作爲消費者的一方。現實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費形式和法律糾紛總是糾結在一起的。提醒消費者在消費現場雙方認真核對消費金額、多提醒多溝通,同時保留好購物小票、監控等關鍵證據,只要多一份細心少一點僥倖,莫名的消費單將不會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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