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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取消嫖宿幼女罪 以強姦重罪入刑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8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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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取消嫖宿幼女罪 以強姦重罪入刑

據報道,8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開幕,會議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擬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前刑法修改的一審稿和二審稿都沒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但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學界人士紛紛發聲: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刑法修正案(九)時,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和現任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的前監察部部長馬馼在內的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強姦罪論處。

據中新網報道,8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有關方面不斷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取消刑法中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爲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現行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嫖宿幼女罪”初衷是保護幼女

“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近7年。自2008年習水嫖宿幼女案被媒體曝光以來,“嫖宿幼女罪”就備受爭議。

據新華網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

在設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對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性犯罪行爲,不論是否“嫖宿”,一律按強姦論處。

“上世紀90年代嚴打賣淫嫖娼時,司法機關發現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賣淫組織者還故意隱瞞幼女年齡,不少嫖客便藉此聲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以圖逃避強姦罪的處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說,“爲了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爲,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現行刑法中,對強姦罪的量刑爲有期徒刑3到10年,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嫖宿不滿14週歲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初衷是加大對幼女的保護,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諸多質疑。“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強迫,還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現象。相比強姦,‘嫖宿’首先給人的感覺就變了。而且這個罪沒有從重處罰的規定,沒有死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顧永忠說。

除了法律本身的問題,“嫖宿”一詞可能給幼女帶來的“污名化”也被廣泛詬病。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許多人質疑,嫖宿幼女罪,是否等於給幼女貼上“賣淫”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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