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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被判強姦罪 當時女孩正來例假仍沒放過她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1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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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被判強姦罪,對這種人渣就應該予以嚴懲!據報道,一名男子通過網絡結識了小女孩,在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然與她開房併發生關係,而當時這個年僅12歲的女孩還處在生理期,簡直是禽獸不如!

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被判強姦罪 當時女孩正來例假仍沒放過她

據悉,事發時,受害女孩思思年僅12週歲,她是於今年2月通過網絡與於某結識的。29歲的於某是(遼寧省大連市)瓦房店人,沒有正當職業。有證人稱,聽說於某認識了一個十二三歲的小女孩,於某曾領着她一起出去唱歌。

兩人結識後,於某知道思思還未滿14週歲。2月28日,於某將思思帶到瓦房店一家賓館房間內,將思思的衣服脫下,發生了關係。當天,思思正處於生理期,可於某爲了滿足自己的慾望,仍然沒有罷手,牀單上沾染了血跡。

事後,思思把自己的遭遇告訴了母親。於某脫掉思思的衣服後,威脅並撫摸她,“那個地方像針扎一樣疼。”思思的父親得知此事後非常生氣,找到於某並將其扭送公安機關。3月20日,於某被刑事拘留,並於4月1日被批准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於某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其行爲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構成強姦罪,應對被告人於某從重處罰。於某主觀上與思思發生性關係,客觀上實施了將被害人衣服脫掉、生殖器有接觸的行爲,其行爲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8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於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此判決,於某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主要爲於某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接觸部位之間相互矛盾;原判量刑過重,主要爲被害人存在過錯、未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系初犯偶犯等,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於某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其行爲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已構成強姦罪,應從重處罰。被害人作爲未滿14週歲的幼女,在遭遇侵犯時對其主觀狀態和接觸部位缺乏成熟和正確的認知,其對身體器官接觸或受損部位描述的偏差並不影響強姦罪的構成。同時,於某意欲與未滿14週歲的被害人發生性行爲,並對其言語威脅,採取生殖器官接觸的方式實施侵害,其行爲即已構成犯罪既遂。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法院根據於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對其量刑並無不當,故對訴辯意見不予採納。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於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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