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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規定女職工懷孕需上報 你怎麼看

來源:男爵風    閱讀: 7.2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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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全面兩孩”政策放開後一些地方出現的婦女就業受歧視問題,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8日表示,今年將制定和完善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配套措施,保障婦女就業、休假權利,堅決反對在婦女就業問題上的歧視。

單位規定女職工懷孕需上報 你怎麼看

據調查,一些用人單位在“坑媽”這件事上可謂費盡心機。比如,與女青年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規定幾年內不得結婚懷孕;要求女職工懷孕前通知用人單位,經同意後再“排隊”生育;孕期仍經常安排出差、加班。精彩閱讀:女教師休產假遭拒絕 女性生育權需依法保障

這些規定,表面上維護了企業利益,卻在實質上形成了一種冰冷的企業文化。缺乏人文關懷,無視法律規定,不尊重女性,最終無論男員工還是女員工都只會給出差評。如此,豈不短視?

常有人說,企業也有苦衷,當前用人成本過高,爲壓縮沉重開支不得不辭退孕產婦。這種觀點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辦企業都會考慮成本,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規。企業固然需要減負,但方法有很多,唯獨不能傷害職工權益。以傷害女員工的方式減負,這樣的企業能行之久遠嗎?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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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職,還是生育?職場的這一微妙角力,在激烈的競爭中成爲困擾許多女性的“選擇題”。一些優秀的職場女性爲事業不得不選擇延後生育,一些用人單位甚至每年設定生育指標數量,女職工需排隊申請才能生育。

在重慶某商業銀行工作七年的張文靜告訴記者,雖然家裏一直催着要孩子,但是爲了職業發展,一直沒有將生育納入日程。“曾經我們部門有一位女前輩業績做得非常好,本來已經納入部門負責人後備人選了,但休完產假回來,升職的事情再無着落,到現在還在原地踏步。”張文靜說,“我必須把這段升職考察期熬過,落實職位之後才能考慮生育。”

張文靜告訴記者,雖然有法律規定女性生育期是不能辭退的,但是用人單位作爲強勢一方,總能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調整生育女員工崗位,降低薪資,或者用其他手段讓女員工自動辭職。“起訴也沒用,到頭來賠你一點兒錢,工作還是丟了。”對此,張文靜顯得特別無奈。

對於這類問題,用人單位一方也有着自己的說法。“這種現象應綜合分析及評價,一邊倒地批評用人單位漠視法律、歧視女性員工或許有失偏頗。”重慶某大型民營製造業企業主管人力資源的副總陳波說。

陳波認爲,合法產假是女員工的合法權利,應該享受,但是並非所有女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都可分解攤派或可委任本單位其他人員來兼任。因此,有可能出現“必須有人頂替懷孕女員工崗位”的情況,而一旦出現類似情況,則很難避免“女員工產假回來已無法再在原崗任職”的現象。

他同時表示,很多孕期女員工生活重心容易完全放到孩子身上,忽略了作爲職場一員應有的責任心,誤認爲休產假就等於對工作可以完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準媽媽最大”的觀念並不少見,一旦失控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時,用人單位加強管理,補充人員至該崗位也是經常的事。

但由於我國反就業性別歧視的規定散見於多部法律、法規中,存在缺乏就業性別歧視的定義、負責監督實施該法的專門機構、懲罰性賠償和集團訴訟、就業性別歧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強制證人作證義務和防止報復的規定等缺陷,使就業性別歧視的實施者違法成本較低,客觀上放任就業性別歧視現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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