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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出生時患腦癱 其父認爲存醫療過錯索賠295萬

來源:男爵風    閱讀: 9.1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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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由於出生時重度缺氧窒息,李某妍患上了腦癱,但李某妍父親李某文以爲是遺傳病所致,自認倒黴。8年來,李某文夫婦帶李某妍四處求醫,但隨着女兒年齡增長,康復希望越來越渺茫。

女嬰出生時患腦癱 其父認爲存醫療過錯索賠295萬

去年,一則腦癱患兒向醫院索賠的新聞報道引起了李某文的注意,女兒的腦癱是否也是醫療事故?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承擔侵權責任,賠償295萬餘元,並能夠早日給女兒實施手術治療。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就傷殘等級鑑定結果以及是否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焦點進行辯論,當天未有當庭宣判。

據悉,2001年10月,李某文妻子李某蘭懷孕之後,一直在中山市蘇某醫院做產檢,前後共進行三次。2002年8月1日凌晨4時,李某蘭在丈夫陪同下到醫院臨產,該醫院醫生檢查後表示“還不可以生,盤骨還沒有開,宮口還沒開,現也沒有牀位”,醫生要李某蘭先回去吃了飯再來醫院。

李某蘭夫妻隨即回家。早8時多,李某蘭突然感覺肚痛,再一次趕往醫院,醫生安排住院並做B超檢查後表示,“胎兒並不是很大,能順產,不用開刀。”當天中午1時,李某蘭被推入產房。

李某文稱,在產房內,醫生叫妻子使用各種方法生產,如睡着生、坐着生、蹲着生等。下午6時,醫生給李某蘭聽胎音後,急忙叫李某蘭吸氧用力生產,雖然胎兒出生了,但沒聽到小孩的哭聲。

隨即,李某妍被轉送博愛醫院搶救,經博愛醫院診斷得知,因其出生時“重度缺氧缺血性腦病”、“重度新生兒窒息”、“羊水吸入性肺炎”、“缺氧性心肌損害”等,導致其患上腦癱,2006年3月,經市人民醫院進行疾病鑑定,鑑定其屬於智力壹級殘疾。

女兒患上腦癱以後,李某文起初以爲是自己遺傳病所致,自認倒黴,夫妻倆整天以淚洗面,痛苦不堪。8年來,夫妻帶女兒妍妍到廣東三九腦科醫院(微博)、廣州第二軍區醫院等求醫,但花費很多錢仍無法使女兒得到較好恢復。廣州第二軍區醫院周保春教授診斷後表示,如果不能在10歲之前做手術,恢復的希望就渺茫了。但鉅額的手術費讓夫妻倆無力負擔

一則新聞報道引起患兒父親注意

2010年8月29日,李某文看到佛山一腦癱兒15年後向醫院索賠40餘萬元的新聞報道後,認爲自己女兒的情況與新聞報道中的小孩十分相仿,遂認爲女兒患上腦癱、達到壹級殘疾是醫療過錯行爲引起的,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295萬餘元。

原告還指出,在胎兒娩出後,在明知新生兒爲重度窒息病危新生兒的情況下,醫院讓未具新生兒科資質的醫生參與搶救,同時讓未具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參與生產,而胎兒娩出前,未有任何記錄顯示該醫院做了新生兒復甦準備,更談不上請新生兒科醫師到場協助。而實施助產手術的醫生與實施新生兒窒息搶救的醫生,均爲同一人,即婦產科助理醫師。

在當天的庭審中,被告醫院則認爲鑑定傷殘等級不符合法律規定,案由應該爲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應由醫學會鑑定。而原告則認爲,目前妍妍完全沒有自主能力,經過第三方司法機關鑑定爲一級傷殘。

據悉,構成醫療事故必然構成醫療過錯與侵害,顯然是一種比一般醫療過錯責任更加嚴重的醫療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醫院和醫生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相反則不然,構成醫療過錯並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但如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妍妍則被鑑定爲三、四級傷殘,而賠償標準屆時也將不同。

而在當初的起訴書中,李某文索賠的金額爲112萬餘元,但後來其提交了以傷殘鑑定結論爲準確認定標的額數值申請,其律師認爲,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醫院應該賠償妍妍醫療費、長期陪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共29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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