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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團體體檢 體檢報告HR有權看嗎?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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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團體體檢 體檢報告HR有權看嗎?

    記者在最近採訪中也發現,爲了不讓自己的隱私在集體體檢中走光,不少人開始自動放棄這項福利。而當體檢結果好壞與疾病歧視、工作前途等等聯繫在一起時,有人更是頻頻上演“狸貓換太子”的遊戲。

    現象一:單位不給員工體檢結果

    記者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發帖人稱自己在今年單位的體檢中被查出得了腎衰竭而且是晚期,他感到很奇怪,爲什麼以前體檢一直沒有任何徵兆。後來他才得知,原來幾年前在單位的體檢中他已經查出了有一些問題,但單位一直沒有把體檢報告給他,他自己也忘了這件事,才導致病情越來越嚴重。他質疑單位爲何不把體檢結果及時給他,要求單位賠償他的治療費用。

    專家觀點:侵犯勞動者健康權應承擔責任

    黃巧燕認爲,這個案例中的用人單位很惡劣,對勞動者年度體檢的健康信息做的是非常不恰當的處理,它不僅將勞動者年度體檢的個人資料擅自持有,而且對勞動者隱瞞了自身身體狀況的真相,已經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健康權。如果因此延誤了勞動者的治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p#副標題#e#

    現象二:體檢結果一出被炒魷魚

    陳小姐是一家軟件公司的員工。“我是去年跳槽到這家單位的。”陳小姐說,今年5月份的時候,單位組織員工到一家三甲醫院例行體檢。“由於我們女性檢查的項目有些比較隱私,我還特地問了醫生能不能自己取報告,她說可以的。”陳小姐和其他幾個同事在一週後找到了醫院,結果被告知體檢報告已經被其單位領走了。“事後我們才知道,單位人事處的領導已經悄悄查看了我們所有人的體檢報告。”這讓陳小姐實在無法接受。她們女性員工有不少隱私檢查項目,現在被單位領導私下查看,使其很尷尬。

    這次體檢之後沒多久,陳小姐的兩個同事就被單位叫去了。“後來她們哭哭啼啼回來的。”陳小姐說,這兩名員工身體被查出來有問題,單位稱爲了其健康考慮,將不再與其續簽合同。此時,陳小姐方纔醒悟,原來其合同要到期了,單位不過是利用這次體檢結果來決定員工的去留。陳小姐認爲,單位爲了其利益這樣做也有一定的理由,但未免有些不近人情。

    專家觀點:入職體檢單位有權瞭解結果

    醫療機構爲用人單位員工體檢,往往基於與用人單位的體檢服務協議。這些體檢,可能是入職體檢,目的是查驗將要入職員工是否符合工作崗位的健康需要;也可能作爲員工福利每年進行一次,目的是使員工多點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做好預防和治療安排。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巧燕老師認爲,對於上述兩種情況應該分別看待。對於入職體檢,用人單位對結果擁有了解權利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認爲入職資料只有員工個人才能看,入職體檢就喪失存在的意義了,但用人單位瞭解的過程應當注重尊重個人的權利。她認爲較好的方法是醫療機構以密封方式將體檢資料送至用人單位或通知用人單位領取,用人單位再通知有關個人,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開封體檢資料,如有需要,用人單位可複印資料並由有關個人確認其從原件複印,但原件應當由有關個人自己持有。

    記者瞭解到,在一些單位,員工體檢結果會首先交到HR手上,有些HR會以此爲依據來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約,這種做法是否侵犯了員工的個人隱私?對此,黃巧燕老師認爲,年度體檢是基於體檢的目的,有關資料應當屬於勞動者個人身體資料,不應當交給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要根據體檢結果決定是否續約,應當按照上面提及的入職體檢那樣處理。但無論如何,用人單位根據體檢結果決定是否簽約或續約時,應當有起碼的科學知識和法律意識,既不能違背科學常識,也不能違反《就業促進法》中有關反對就業歧視的規定,即不應將一些所謂病毒攜帶者排除在錄用範圍外。#p#副標題#e#

    現象三:體檢結果被隨意翻閱

    劉先生在某省直單位工作,最近單位組織員工體檢。然而,幾天後的一個早晨,同事們“神祕”地傳來傳去:劉某好像得了肝炎。大家看他的眼光也有些異樣。自己的病情怎麼同事們都知道了?劉先生回到辦公室,發現十幾張體檢表就放在辦公桌上,有的正在翻找自己的體檢表,也有不少同事正在仔細“閱覽”他人的體檢表。劉先生這才知道自己得了脂肪肝,而且程度有點重。

    記者瞭解到,一些單位員工的體檢結果出來後,就放在辦公室或領導的辦公桌上,同事可以隨意翻看,保護個人隱私的話就無從談起,醫院和單位的行爲是一種“非主動泄露”的行爲,但他們是否可以主動採取一些措施來保護員工的隱私呢?自己的病被同事議論,感覺很不好,劉先生建議,醫院是否可以把每個人的體檢結果裝在信封裏,然後密封,就會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樣的問題。

    專家觀點:宣揚他人體檢結果侵犯隱私

    一些從事餐飲、食品行業的企業認爲,單位有權知道員工的體檢情況。單位組織體檢的目的,就是爲了掌握員工的健康狀況,如果有員工得了傳染性疾病還不知情,釀成不良後果誰負責?單位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瞭解員工的體檢信息。如果員工患了某種疾病,可以更換工作崗位,或者解除合同,但絕對不應公開散佈信息。

    有些HR會說:“我之所以看員工的體檢結果是爲了保護其他員工的身體健康,萬一有員工得了傳染類的疾病,我有義務提醒其他員工注意。”黃巧燕認爲,這種說法看似有道理,但其實絕對不成立。如果員工屬於傳染病發病或患病期,既然已經患上了傳染性疾病,自然應當停工治療甚至隔離治療,這時,所謂“提醒其他員工注意”是沒有意義的,而是首先應當安排患病員工治療。如果這個員工並沒有患病,只是病毒攜帶者,HR將這些信息告訴其他員工,已經屬於典型的侵犯隱私的行爲。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有權瞭解員工的身體狀況,也只能限於單位有限的工作人員範圍,而不能由單位廣而告之。

    看到他人體檢結果後四處宣揚,導致形成歧視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造成受害人精神恍惚甚至自殺等嚴重後果,則屬於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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