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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公司未完成整改擅自開工緻11人死 7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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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完成整改擅自開工緻11名工人死亡 煤礦公司7人被判刑)

煤礦公司未完成整改擅自開工緻11人死 7人被判刑

正義網恩施州1月9日電 經湖北恩施州巴東縣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1月3日,“12?5”辛家煤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責任人黃某等7人, 被該縣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2年至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9月,恩施州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辛家煤礦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爲黃某。2016年2月,任命王某良爲礦長、鄧某民爲通防副總工程師(防突副礦長)、鄢某爲技術副礦長、向某平爲防突副礦長、張某安爲安全副礦長、李某爲生產副礦長,作爲公司管理人員。

2016年2月至同年8月期間,辛家煤礦公司在未收到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關於春節後煤礦企業復工復產通知的情況下,擅自開工採煤——日常生產工人分早、中、晚三班輪流下井作業。同年9月28日,湖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州、縣安監局對辛家煤礦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後,現場指出“+617m釆煤工作面支柱不成排、不成行;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617m釆煤工作面、+660迴風巷未安裝甲烷傳感器” 等21項違法違規行爲和事故隱患,並下達處理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待所列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爲整改完畢後,提出申請;經縣安監局複查合格後,報省、州安監部門備案。對此,辛家煤礦公司在黃某主持下,制定了整改方案,成立了隱患整改領導小組,但該公司在沒有完成整改並報備的情況下,就擅自開工生產。

時至2016年12月5日,由安全副礦長張某安帶領中班工人下井採煤,19時10分,礦井+617m作業面中部距下出口52m處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名工人被煤炭掩埋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31.50萬元。

經技術鑑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開採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性,+617m採煤工作面處於應力疊加區,礦井在未採取措施消除危險的情況下,安排工人進行採煤作業,割煤機擾動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法院審理後認爲,黃某、王某良、鄧某民、鄢某、向某平、張某安、李某作爲辛家煤礦公司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但7被告人沒有取得煤礦負責人或管理員相應資質證書、不具備相應任職學歷,在安全生產設施不完善、煤礦多次出現瓦斯突出預兆、生產作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前提下,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整改指令,擅自生產,嚴重違反了國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最終導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重大事故,後果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7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鑑於上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悔罪表現、積極施救和全部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等量刑情節,據此,法院依法判處黃某、王某良有期徒刑2年;鄧某民有期徒刑1年10個月;鄢某、向某平有期徒刑1年8個月;張某安、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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