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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這是親媽嗎?狼媽虐女針扎胸部太狠了!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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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這是親媽嗎?狼媽虐女針扎胸部太狠了!

母親此前多次虐打女兒因上班無人照看用繩將女兒綁在牀邊法院終審判刑兩年

因爲四歲的女兒文文(化名)經常將大小便拉在褲子裏,白天睡覺晚上哭鬧等原因,母親袁某多次用衣架打屁股、針扎耳朵和手指等方式虐待文文,爲防止文文白天一個人在家亂翻東西和睡覺,袁某用塑料袋擰成的繩子反綁其雙手、套住其脖子拴在牀上,致文文機械性窒息死亡。廣州市中院日前對這一家庭悲劇作出終審判決,考慮袁某家庭經濟困難,且有易急躁、衝動的精神障礙,其主觀惡性並非十分惡劣,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以虐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二年。

袁某和丈夫張某從湖南到廣州增城打工,2015年3月起住在增城區荔城街城北路一間出租屋,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大的是男孩十歲,小的是女孩四歲。

多次虐打四歲女兒

去年8月份開始,袁某因女兒文文不聽勸教,經常將大小便拉在褲子裏等原因,對其多次用鐵衣架打、用繩捆綁雙手、用針扎耳朵、屁股、鼻子及手指等。

文文的哥哥作證稱,妹妹晚上不肯睡一直哭鬧,爸爸媽媽叫她不要哭,但是妹妹不聽,爸爸媽媽就會打妹妹。爸爸一般是用手打妹妹的手和屁股,不是很大力。媽媽會先叫她不要哭,不聽就用衣架打她的手、屁股和背部,打得大力一點。

“會一邊打一邊很兇地罵妹妹,一直到妹妹不哭爲止。”文文的哥哥說,他曾看見妹妹手臂上有瘀青,一隻耳朵和手指也有傷痕,“是爸爸媽媽用衣架打的,我不聽話時也會被打屁股,但是力氣不大。”

文文的哥哥作證稱,妹妹比較頑皮,有時還打爛家裏的東西。因爲白天家裏只剩妹妹一個人,媽媽用垃圾袋擰成繩子,將她綁在房間靠牆的牀腳,再放一個小凳子在妹妹面前,凳子上放手機不停播放動畫片,直到中午媽媽回家。媽媽不是綁得很緊,妹妹能靠在牀腳上休息。

用繩反綁致死女兒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12月4日7時許,袁某用鐵衣架毆打文文的背部等,接着又用縫衣針扎文文的耳朵、胸部,又用眉毛夾夾大腿內側進行虐待。打完後,袁某將文文雙手反綁,用塑料袋製成的繩子一端套住脖子,另一端套在牀架上,然後去上班,留下文文獨自一人在家。

中午12時許,袁某下班回家發現文文不省人事,遂將其送往增城區人民醫院搶救,經醫生診斷文文已死亡。醫務人員發現小女孩全身多處傷痕、手部頸部有勒痕,死因可疑而報警。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文文符合條帶狀物壓迫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他們說

袁某:打完孩子會內疚哭泣

袁某供述稱,女兒文文兩歲半時才把她接回身邊,她當時特別瘦小,頭髮也不多,整個人看上去不是很精神,大小便不能自理,睡覺會打呼嚕,有時睡着還會大叫。說的話文文能聽懂,會回答“好”、“知道”,如果問她一點深層次的問題,就說“聽不懂”。

袁某承認虐打女兒,“一開始用衣架打她的屁股,後來打她的腳,有幾次手指甲及腳趾甲被我打破皮。有幾次她將屎拉到褲子裏,我教她洗乾淨,她沒有學會,我就很生氣拿衣架打了她的頭,每次都打到破皮,再給她塗雲南白藥。”

“10月份的時候,我開始用針扎她的耳朵和手指。”袁某稱案發當晚,文文一直哭鬧致其一夜未眠。早上7時許,心情煩躁的她脫光文文褲子用衣架打屁股,打了十幾下,文文鬧得更加厲害,袁某就用眉夾夾她和用針扎她,“記得用針紮了她鼻尖幾下,兩個耳朵共紮了20多下,屁股也紮了20多下,還用眉夾夾她的大腿內側,多少下記不清楚,用手指頭敲她的頭,用拳頭打了她的左眼,還用腳踢了她的腳兩三下,就沒有那麼生氣了。”

爲何要用繩子綁住文文的脖子,袁某辯稱,她怕文文白天睡覺而晚上不肯睡,就綁住文文頸部讓其不能睡覺。至於爲什麼綁手,袁某稱是怕文文亂摸電器之類的東西。

袁某稱,她老公、妹妹、好朋友等都說她有抑鬱症。“說我做事太極端,我自己也覺得患有抑鬱症,每次打完孩子後我都會很內疚還會哭,但是我沒去過醫院檢查。”

袁某丈夫:孩子智商有問題教東西學不會

文文的爸爸張某稱,文文的智商有點問題,但沒有帶她去醫院詳細檢查。“教過她一些事情,反反覆覆都學不會,還經常尿褲子,不會自己示意要去廁所,我們覺得她智商不行”。

文文出生一個月後就交給在花都的爺爺奶奶照顧,張某夫妻倆當時在東莞長安鎮打工,2014年7月纔將文文接回。張某說,2014年9月,曾將文文送去幼兒園,因爲文文每天都在幼兒園尿褲子,上了約半個學期就退學了。

袁某同事:她對女兒有偏見

袁某的同事賀某表示,袁某性格容易激動,容易生氣,但與同事相處很好。袁某對兒子很好,兒子身上穿的衣服估計比較貴,還經常給兒子零花錢,但袁某對女兒有些偏見,有一次她將女兒帶來廠裏,小女孩穿得比較寒酸,身體瘦弱。因爲她女兒把尿拉到褲子上了,袁某就跑過去罵她。

終審:主觀惡性不大且尚需撫養未成年人子女予以輕判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袁某多次以打罵、捆綁等方式長時間地虐待其年幼的女兒,並致其女兒死亡,其行爲已構成虐待罪。袁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後將其帶走調查,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犯虐待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宣判後,袁某上訴認爲其因家庭困難,爲防止女兒在家裏發生危險,才用繩子捆綁女兒。其並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爲會導致女兒死亡,且其還有一兒子需要照顧,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爲,法醫鑑定意見證實袁某在作案過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鑑於本案是家庭悲劇,袁某因家庭經濟困難,且有易急躁、衝動的精神障礙,對有缺陷的女兒採取體罰的方式進行管教。其主觀惡性並非十分惡劣,其罪行並非十分嚴重;另考慮到其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原判量刑偏重,予以改判,終審判決袁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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