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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章瑩穎案看美司法制度:程序正義與真相同樣重要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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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章瑩穎案看美刑事司法制度:終極真相固然重要,但更需堅守程序正義)

新華社消息稱,美國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3日宣佈,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嫌疑人布倫特·A·克里斯滕森不得保釋,在下次庭審前繼續收押。這一決定是由聯邦法官埃裏克·朗在當地時間當天上午10時左右舉行的針對克里斯滕森的法庭聆訊上作出的。當天的聆訊僅持續9分鐘,克里斯滕森始終保持沉默。

對此案,有評論認爲,“儘管西方社會的法治發展有頗多值得中國借鑑之處,但坦率來說這種法治的進步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約束了公權力打擊犯罪行爲的手腳,從而讓西方社會經常出現違法者享受法治紅利,守法者反受其害的悲劇。昔日辛普森案如此,今日章瑩穎案亦非沒有這種可能。”

美國刑事司法體系和中國到底有哪些不同?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常見的規範又有哪些?反問號爲大家逐一分析。

從章瑩穎案看美司法制度:程序正義與真相同樣重要

章瑩穎案

現年26歲的章瑩穎今年4月前往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尚佩恩分校學習。當地時間6月9日14時左右,她在坐上一輛黑色土星轎車後失蹤。美國聯邦調查局將這一事件定性爲綁架案。

美國聯邦調查局6月30日宣佈,當晚逮捕白人男子布倫特·A·克里斯滕森,指控他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聯邦調查局表示,根據訊問嫌疑人的記錄以及收集到的相關線索,相信章瑩穎已經遇害。

當地時間7月3日上午,美國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舉行鍼對克里斯滕森的法庭聆訊。聆訊僅持續9分鐘,克里斯滕森始終保持沉默。法院宣佈,嫌疑人布倫特·A·克里斯滕森不得保釋,在下次庭審前繼續收押。

根據法官作出的決定,針對克里斯滕森的下次聆訊將在當地時間5日下午3時舉行。美國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發言人莎倫·保羅在聆訊結束後對媒體表示,如果克里斯滕森最終被判綁架罪名成立,他將面臨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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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龐大的刑事司法組織

美國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同時它也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國家之一。美國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刑事司法組織。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在其運行中面臨着如何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護人民自由權利之間維持適度平衡的問題。美國法學者和刑事司法學者長期以來一直致力於研究和探討如何能使刑事司法機構即能有效控制犯罪,又不過多侵犯人民的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是保護人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文件。與其他西方國家的刑事程序法相比,美國刑事程序法的最大特徵就是它的憲法性質。人民和刑事程序當事人的許多權利都是直接由憲法規定的。美國法律賦予人民和刑事程序當事人的權利之廣泛,在各西方國家中是首屈一指的。

具體到美國刑事司法體制,是由立法機構、執法機構、檢察機構、法院系統和犯罪改造系統等構成。聯邦與州各自擁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獨立於聯邦制度,二者沒有隸屬關係。刑事司法制度的確立反映的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理念。爲防止某一部門權力的過度集中可能對公民權利造成威脅,美國刑事司法制度採用了橫向分權的結構。

執法機關和起訴機關隸屬政府的行政系統,有權預防、偵查和制止犯罪以及訴訟權,沒有對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決定權。法院司法獨立,不受政府幹預,但有權根據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懲罰。犯罪改造機關雖然也隸屬行政,但與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完全分離,以避免執法者對判刑人員的過度懲罰。

在縱向方面,立法和司法權力多在於聯邦和州兩級,地方政府卻擁有更多的執法權。這種結構的設計也是爲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證基層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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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州設有89個聯邦地區法院

聯邦地區法院是美國國會根據憲法賦予的權限設立的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初審法院。據有關數字,目前美國50個州共設有89個聯邦地區法院,在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也各有一個聯邦地區法院。這91個聯邦地區法院都只擁有聯邦管轄權。這些法院的法官由美國總統提名,並經國會參議院確認,任期爲終身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美國在關島、維京羣島和北馬裏亞納羣島設立的3個聯邦地區法院則有所不同。首先,這3個聯邦地區法院不是由國會,而是根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設立的。其次,這3個聯邦地區法院除聯邦管轄權外,還擁有地方管轄權。最後,這些法院法官的任期只有10年,而不是終身制。

在聯邦法院體系中,除聯邦地區法院外,還有最高法院、13個巡迴上訴法院以及美國索賠法院、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和美國破產法院等3個專門法院。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一方當事人爲聯邦政府、不同州之間的爭議等。任何一方如對聯邦地區法院或專門法院的裁定表示不滿,可以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對聯邦上訴法院裁定不滿的一方,可以請求最高法院審理,但最高法院通常沒有義務這樣做。最高法院是聯邦憲法爭議的最終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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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必須聽從陪審團的裁定

陪審團制度首先起源於英國,爲了幫助國王調查犯罪,到了17世紀末成爲了反對國王武斷髮生起訴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時期,各地區法院在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廣泛採用陪審團制度。而後作爲獨立戰爭的果實,陪審團制度被寫入了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控辯雙方都非常關注陪審員的遴選。在刑事審判中,一旦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案子就到此了結。因爲美國法律確立的“雙重危險”原則不允許就同一指控在做出宣判後,再對某人進行第二次審訊或者審判。

除此之外,美國的陪審團也擁有廢棄權,“縱使法官堅信檢察官提出了證明被告有罪的足夠證據,他也不能擱置陪審團的無罪判決,而必須按照陪審團的無罪判決釋放被告”。但陪審員作爲有先前經驗的主體,不能完全做到恰當地把握案件的客觀真相,這也是事實。

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確立了一些常見規範和實踐,其中包括“米蘭達警告,沉默權,排除非法證據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預審程序,辯訴交易,審判程序,刑罰的目的和作用”等。

1、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警告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爲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

以上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密西根州大學法律教授卡米薩爾指出,米蘭達權利改變了以往警察誤導嫌疑人的做法。嫌疑人被捕後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緊張、焦慮,警察的誤導讓他們以爲和警察合作對他們有利。因此,米蘭達權利有助於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壓力。馬里蘭州檢察院培訓部主任多恩律師說,從現實的角度看,有了米蘭達權利,警察知道他們應該怎麼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詞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確定供詞時也知道應該尋找哪些證據。

2、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又被稱爲一事不再理原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根據該原則的要求,同一個人因爲同一個行爲不得遭受兩次審判或者懲罰。

1789年,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載入了美國憲法。美國最高法院在一案件中對雙重危險進行了解釋,具體表述爲:國傢俱有其各種資源和權力,不應當允許重複地就某個行爲對個人加以定罪,這樣將使其處於尷尬、付出和痛苦之中,並強迫他生活在生命和安全持續的焦慮之中,同時,增加了使無罪的人被定罪的可能性。美國最高法院在這一案件中所表明的態度已經超過了判決最終性原則並給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很重要的意義。

3、辯訴交易

辯訴交易是美國刑事司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辯訴交易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前,處於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爲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只要被告人在傳訊過程中承認所控罪行,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審團進行聽證審理,而直接判處被告人相應的刑罰。

辯訴交易主要有三種類型:指控交易、罪名交易和刑罰交易。指控交易指檢察官允諾以比原始指控要輕的罪名對被告人進行指控,以換取被告人對後一指控作有罪答辯的交易,即將重罪指控爲輕罪。罪名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數罪時,檢察官許諾以較少的罪名,撤銷其他罪名以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的交易。刑罰交易指檢察官許諾向法官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以換取被告人對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辯的交易。

同時,辯訴交易也立足於充分尊重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主體性的程序正義觀念基礎上。被告人不再僅僅是被處置的對象,他可以作爲訴訟主體,積極地參加到刑事訴訟中,以自己的行爲自主地影響乃至決定自己的命運。

4、預審程序

什麼是美國的預審程序?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此解釋爲:“預審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進行的)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起訴被告人的刑事聽證程序。”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刑事訴訟流程》中對預審的解釋爲:“一個指控前的聽審,在該庭審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項聯邦犯罪已被實施且該犯罪系被告人所實施。”

在美國,預審程序主要適用於重罪案件。在美國預審程序中,主要應查明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是否有犯罪發生;犯罪是否發生在法院的地域管轄區內;是否有合理根據使人相信是被告人實施了犯罪。

預審法官可以對案件作出兩種處理:一是具結交付審判;二是駁回指控。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如果證據表明不存在合理根據相信犯罪已經發生或者是被告人所爲,聯邦治安法官應當駁回對被告人的指控。反之,如果證據表明存在合理根據相信犯罪已經發生或者是被告人所爲,聯邦治安法官應當將案件具結交付審判,立即向地區法院書記官移送訴訟中的所有材料。在預審終結後,被告人的律師可以及時向聯邦治安法官提出申請,獲得預審時舉行聽證的有關記錄,以便其爲進一步的聽證或審判作準備。

有我國法學家對美國的刑事司法程序評論稱,事實真相遠比案件表象複雜得多,司法人員通常需要在情況還不明朗的時候做出判斷。控辯審三方都在試圖接近事實真相,但刑事訴訟中的真實畢竟是訴訟法上的概念,它只能是儘可能接近於客觀真相的事實,即只能是相對真實。畢竟,刑事處罰的目的除了懲罰犯罪以外還有保障人權的一面,更何況懲罰犯罪也是保障人權的途徑,最終還是要落腳到保障人權上來。

這就要求有相應的、科學合理的真實觀。終極真相固然重要(實現實體正義),但無法容忍那些不顧一切的追求終極真相的做法,美國憲法也是不容許的。

法律制度不只是依結果的正確性來判斷,更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如果我們真能容忍一些無辜的人被不盡如人意的司法制度所處死,那我們更應該偶爾放過那些人人都認爲有罪的被告”,這也是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礎。寧可錯放一些有罪的被告,也要保全那些與終極真相無關的重要價值(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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