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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終獲通過 醫療保險可異地結算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9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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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跨兩屆人大,歷經3年間的4次審議,說明這部法律涉及的問題重大、制度複雜。

《社會保險法》終獲通過 醫療保險可異地結算

社會保障專家說,有了社會保險體系這張“大網”的兜底,億萬百姓“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千年夢想才能實現,社保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所有公民和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可以獲得一定經濟保障的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支架性作用。

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

目前,我國除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已有行政法規調整外,其他險種都是通過國務院部門規章及地方文件進行政策性調控,法律的統一性較差。其中,由於生育保險涉險對象單一,制度相對簡單,因此實踐中問題較小。但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領域,由於覆蓋人羣、繳費形式、費率、跨統籌地區轉接等問題較爲複雜,涉及到企業、勞動者、不同統籌地區等各方面利益,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現實中的許多問題。例如企業拖欠保費、農民工要求退保、統籌地區之間缺乏銜接等。

參與立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下,高屋建瓴地構建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解決因爲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國社會保險缺乏吸引力這一根本性問題,正是社保法的立法意義所在。

“該法草案首次審議時,規定的社會保險覆蓋面還很有限,在這3年期間,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不斷推進,公民、企業和政府社會保險意識不斷提高,此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信春鷹這樣評價社保法在制度上的突破。

信春鷹表示,統籌城鄉是在3年審議過程中一直堅持的立法原則,法律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方式、待遇標準也正朝着一致方向努力。#p#副標題#e#

提高統籌層次,破除社保制度“碎片化”

社會保障專家稱,我國社保立法的目的在於“去碎片化”,包括覆蓋人羣的“去碎片化”、統籌層次在空間上的“去碎片化”、繳費續接在時間上的“去碎片化”。

我國現行社保制度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對覆蓋人羣範圍進行人爲分割,造成了覆蓋人羣的“碎片化”。例如,《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傷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而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保,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也另行規定。

類似這種做法,其他險種也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分類原則,對參保人羣進行了人爲分割,造成了保險覆蓋的“碎片化”。雖然這一做法有其一定社會、歷史背景,例如我國城鄉二元經濟差異、就業形式複雜多樣性等,社保法力圖縮小這一現象。

對於這種制度安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表示,社保法已經確立了一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總體框架,也對城鄉統籌問題作出了方向性規定。在這個框架之下,過去按人羣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地區分割的狀況,會得到更好的改善。社會保險法是立足於長遠、立足於我國所有勞動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履行社會保險義務這樣一個基本原則,來設定法律條款。

我國現行社保制度的另一重點問題是:統籌層次過低,造成社保徵繳、管理、使用存在較大的地域差異,形成空間上的“碎片化”。我國目前社保統籌分級是省級統籌和市縣級統籌並行,後者是低層次統籌,會制約社保制度的社會共濟效應、產生地方政府越權支配、限制勞動力合理流動等諸多弊端。

有專家指出,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到全國,是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欠發達的內地農民工到沿海地區打工,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留在了發達地區,幾十年後領取養老金時,卻回到內地,即使達到了省級統籌,依然是相對貧窮的內地在補償着發達的沿海,這樣的怪圈必須通過全國統籌才能打破。

今天通過的社保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胡曉義表示,全國統籌並不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完善。截至去年底,全國所有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有關部門一直在做評估,經過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在這個基礎上,將會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此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將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針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支付水平的問題,胡曉義表示,目前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確實不低,原因在於現在還承擔着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個沉重的歷史包袱。儘管我們的支付水平確實不算高,但是最近6年來,都在連續不斷地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翻了一番。爲此,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實際上也減輕了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隨着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實施,各方面參保的積極性會更高,會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相應的負擔也會有所減輕。#p#副標題#e#

社會保險轉移接續難題得到解決

繳費續接不暢,造成社保繳費時間上不具連貫性,存在“碎片化”,也是現行社保體制的又一問題。例如,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爲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戶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將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但有意願繼續繳費的人羣拒之門外。

今天通過的社保法規定,上述人羣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目前,由於不同統籌地區之間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異,導致流動勞動力、異地退休人員在社會保險關係續轉方面困難重重,阻礙了勞動力自由流動和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了參保人員享受保險待遇不便,尤其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的續接不暢,導致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現象。

針對社保續轉難問題,主要是在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領域,社保法做出了積極迴應。

在養老保險方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合理制度已被社保法吸收。

在醫療保險方面,針對異地報銷醫療費難、影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問題,社保法規定,有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通過異地協作機制,來保障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p#副標題#e#

引入司法強制力保障社保費徵繳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胡曉義表示,這條規定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的手段。在過去20多年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社會保險費徵繳困難的問題大量出現,其中有一些企業是因爲客觀原因,比如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也有一些是因爲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逃避繳納保險費。

如果在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上沒有強制手段的話,社會保險這個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保障。引入司法強制力,給了社會保險徵收機構更多的手段,目的是通過這樣一些措施,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更好地保證基金正常收繳,保證所有受益人應得的權益。

社保基金監管:保值與增值並重

我國的社保基金主要來源部分,採用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既有現收現付制的優點,即社會共濟優勢,又引入個人賬戶,體現個人責任。隨着社會統籌部分的積累和個人賬戶的做實,社保基金數額巨大,如何管理這筆鉅額資金,使其保值增值,在增加透明度的同時,保障參保單位和人員的信息安全,都是社會保險法草案歷次審議中的焦點話題。

在監管方面,目前體制的最大弊端,是社保基金由歸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際上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於一身,自管自監,缺乏外部監督。因此,建議社保法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增設外部監督的呼聲較高。

《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覈對其繳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此外,社會保險基金納入人大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對於保值增值的安全性問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法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經費、管理經費,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但是,對於如何增值,社會保險法僅規定爲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

對此,胡曉義表示,目前已經有一部分社會保險基金在投資運營,並取得了較好的投資回報,對於進一步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p#副標題#e#

多項授權條款不會影響法律實施

今天通過的社保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它終結了長久以來,我國存在的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雙重徵收社保費的局面,被廣泛評價爲“一大進步”。

這一規定的後半句是“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記者注意到,類似這種授權性條款過多,是在該法草案4次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關注的焦點之一。

有委員提出,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保立法應該解決的問題,草案儘管在不斷充實、完善,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權性條款仍然過多。

比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問題,依然規定“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再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也將由國務院規定。

對此,信春鷹表示,這些授權規定並不是空的,多數國務院已經有規定,有一些條款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主要出於以下幾個原因: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我國幅員遼闊,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比較短,本着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

第三,現在社保制度不斷髮展完善,有一些階段性、過渡性的措施,很難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我們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法律通過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那些還沒有制定的配套規定,儘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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