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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來源:男爵風    閱讀: 7.8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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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孫志剛事件,可以說是時尚最冤的案件了,因爲在孫志剛僅僅是因爲沒有擁有廣州的暫住證而被押送至收容所,還在短短的三天的時間內離奇死亡!實在是是令人匪夷所思,當時事情已經曝光便引起了很大的轟動,但是後來終於得到平反,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但是依舊抹不去心中的痛!

一、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孫志剛事件發生在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男,事發時27歲,剛從大學畢業兩年。2003年3月17日晚10點,他像往常一樣出門去上網。在其後的3天中,他經歷了此前不曾去過的3個地方:廣州黃村街派出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 先被帶至派出所,後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員救治站,之後不治。

二、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2張

2003年孫志剛事件,孫志剛的母親一直相信着別人擔心她悲傷過度而告訴她的另一種“事實”,她的兒子是死於“非典”,是死於天災而非人禍。孫志剛事件死亡真相的背後值得我們深思!即使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但是依舊換不回孫志剛鮮活的生命!2003年6月27日 ,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死刑;李海嬰(被收容人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鍾遼國(被收容人員)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3張

孫志剛的家人,已經放棄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因爲兇手大部分來自農村,家庭條件很差,即使法院判決賠償也難以執行。並且在這之前,孫志剛案的專案小組,已經代表一些責任賠償的部門和孫志剛的家人,簽訂了國家賠償協議。就是至於具體賠償的金額是多少,和這個協議簽訂的一些具體情況。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4張

律師方表示他們不方便透露,因爲根據他們和政府達成的協議,這個具體的情況,由政府統一對外進行公佈,所以呢,在這個審理當中,他們放棄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據悉,按規定,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最高數額不能超過50萬元,但庭下調解就可能超過這個數。

三、孫志剛事件後國家修改憲法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5張

“孫志剛事件”和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事件,也許將被記入中國依法治國的歷史之中:這是中國公民首次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由此引發的關於全國人大應當儘快啓動違憲審查制度的討論,也將對中國依法治國的進程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6張

由“孫志剛事件”引發的三位公民上書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否違憲,許多人認爲此舉可能促進違憲審查機制的啓動。那麼三位公民的建議書命運會如何?最終能否真正啓動違憲審查機制呢?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7張

在現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議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專門委員會認爲被提請審查的行政法規同憲法或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本案中是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孫志剛事件家屬獲鉅額賠償,最低50萬元但換不回人命 第8張

綜合分析各種因素,事情的結果可能是: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審查後,若認爲《收容遣送辦法》同憲法或法律相牴觸,即可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國務院自行決定撤銷或修改。《收容遣送辦法》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然後被撤銷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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