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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夜權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3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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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夜權指的是歐洲中世紀存在的一種封建主強制與農奴的新娘同宿第一夜的特權。又稱首夜權。初爲羣婚制度的殘餘,後在中世紀歐洲(如蘇格蘭、法、德等)一些國家公然用法律作了規定,主要爲穩固封建統治。隨着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初夜權已逐步爲歷史所淘汰。而中國邊遠少數地區存在的初夜權,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民主改革時才被真正取締。

 

初夜權

若按行使初夜權的主體分類,可分爲:

① 友善者。如巴雷阿利俄島的土人新婚時,讓友人按年齡依次與新娘接觸、親暱、性交,最後才輪到新郎。巴累河人仍沿襲此風俗。非洲利比亞人所有女人的初夜權歸於來客。祕魯僻地新婦須委身於親戚或同村青年後,再與新郎交合,違者重罰。克爾特人後裔居住的西班牙、大不列顛羣島、意大利北部、德國南部及法國北部,一直到文藝復興初期,仍流行着讓客人們享受初夜權的習慣。這種初夜權的存在,很明顯帶有從夥婚向對偶婚過渡的痕跡,現多已絕跡。

② 父兄。馬來半島的奧蘭格薩開人、密那哈薩人,新婦皆由其父先破其處女膜。曼達林格的巴特克斯人,甚至仍保留這個原始性風俗。此初夜權顯然殘存血緣婚的影子又兼有對處女膜破裂出血的畏懼。

③ 賤民、異國人。菲律賓某地土人之間,專設司初夜權的公差,新喀裏多亞尼處女婚前,要用很高的酬金,僱人破瓜。緬甸、馬達加斯加的居民,曾有過委身外國人的習慣。古巴比倫女子要到維納斯神殿中由異國人破瓜。亞美尼亞的基利綏納斯的處女也須在神殿中與外來人性交後方可結婚。這類初夜權的形成,似與原始人對處女出血的“災毒”恐怖有關;於是讓賤民或外人代替新郎接受有可能發生的“災毒”。

④ 神權者。由醫覡、祭司、僧侶、長老等帶有神權色彩的人行使初夜權。如土耳其瑟瓦斯州專有覡覘巡迴各地,爲新婦破瓜。非洲摩洛哥柏柏族,新郎請祭司代行初夜權。美洲古巴卡立布族也曾流行着祭司、僧侶的初夜權。這種初夜權與原始人對神權者能消除、抵擋處女經血的“災毒”的迷信有關。

⑤權勢者。這是最卑劣的初夜權類型,估計是最遲出現的一種初夜權。顯而易見這是人類認識到獲取新婦童貞的意義後才固定下來並蔓延開的。法國的布勒塔尼曾規定新婦的第一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瑪利亞,第三夜獻給地主,第四夜才輪到新郎。可見初夜權已明顯不再是一種責任、義務,而成爲至高的享受。當然第一、二夜僅是虛構。尼加拉瓜印第安人的新婦,必須在初夜讓酋長與其性交。在俄國地主之間,這種初夜權一直持續到19世紀末。伐察古爾瑪大臣的新婦,則要把初夜權供奉給王。伐伊達爾波哈人爲示對王的忠誠,甚至將妻女供王使用一月。古羅馬奧古斯王規定對其臣下妻女享有初夜權。古愛爾蘭典籍載莪爾斯泰王規定:所有新婚婦,若不將第一夜供奉他,便不得結婚。加那利羣島上女人在未被她的主人佔有之前也不可結婚。所以這種初夜權具有殘暴性、強制性。有人認爲這種初夜權,是古代奴隸制的一種殘餘,女奴向主人奉獻其童貞是十分自然的。這種性風俗基本上已取消。

各種類型初夜權的形成、發展、衰敗,是與人類的性文明史同步的,作爲一種民族、地域的性文化,仍有不同形式的存留痕跡。這種1人或多人通過性行爲達成的初夜權,與母親爲成年的女兒割破處女膜(俾路支人)或用手指擴充處女膜孔(堪察加的伊臺敏人);用木棍(北澳大利亞人)或石片(新南威士人)捅破處女膜;用佛像的性器(印度)或神像的性器(古羅馬)爲新婚婦破瓜的做法雖有一定聯繫,但有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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