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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快樂乳鈣Q片疑含違規成分

來源:男爵風    閱讀: 3.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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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快樂乳鈣Q片疑含違規成分

  成長快樂乳鈣Q片包裝

國家明令禁止在嬰幼兒食品中添加菊粉和乳礦物鹽

杭州一消費者與某廠商對簿公堂,索賠1.3萬元

成長快樂乳鈣Q片添加了違規成分?

廠商喊冤:這是糖果,不屬“嬰幼兒食品”,對人體無害

以39.9元每盒的價格在超市購買了兩盒成長快樂乳鈣Q片,杭州消費者胡先生髮現產品包裝上標註含有菊粉、乳礦物鹽兩種成分。

查找相關資料後,胡先生得知國家明令禁止在嬰幼兒食品中添加菊粉和乳礦物鹽。於是他找超市要求退一賠十,結果遭到拒絕。

工商部門調解無果後,胡先生將超市(第一、第二被告華潤萬家浙江總公司、華潤萬家濱江超市)和快樂乳鈣Q片生產廠家(海南養生堂藥業有限公司和杭州吉典食品有限公司)告到杭州濱江區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其各種損失1.3萬餘元。

官司昨日下午雖然最終以生產廠家同意退貨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爲條件和解,但胡先生覺得自己心中的疑團還沒有解開。#p#副標題#e#

配料表中,發現嬰幼兒食品禁用成分

胡先生今年27歲,他有個不到兩歲的兒子。今年4月27日,他在濱江逛超市時購買了兩盒養生堂“成長快樂牌乳鈣Q片”(又名“成長快樂牌乳鈣混合膠型凝膠糖果”),胡先生說東西是買給兒子吃的。

兩盒產品共花了79.8元,付款後胡先生仔細查看產品的配料表,這才發現該產品的配料中包含了菊粉和乳礦物鹽成分。

胡先生說,經過查詢,早在2009年衛生部發布的相關標準中,明確指出菊粉可以使用在各類食品,但不包括嬰幼兒(3歲及3歲以下兒童)食品;同時衛生部2009年第18號公告,也明確指出乳礦物鹽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

胡先生特別提到,“成長快樂牌乳鈣Q片”非但在包裝盒上未註明嬰幼兒禁止食用,反而在外包裝上寫着“2週歲以下兒童需在家長的指導下服用”。

“包裝上未標註不適宜人羣,這明顯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胡先生認爲,這可以理解爲生產廠商有意誘導消費者去聯想該產品是適合嬰幼兒食用的。

廠商喊冤:賣的是糖果,不是“嬰幼兒食品”

“成長快樂牌乳鈣Q片是糖果而不是嬰幼兒食品”,生產廠商迴應說。他們認爲,胡先生可能是混淆了國家食品分類,認爲只要是嬰幼兒能吃的食品都是“嬰幼兒食品”,或者認爲食品上標識“嬰幼兒可以食用”就是嬰幼兒食品。

生產廠家認爲,嬰幼兒食品依據相關國家標準已有明確界定,根據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F食品的分類系統,與嬰幼兒相關的食品歸屬爲第13類“特殊膳食用食品”。而成長快樂牌乳鈣Q片則歸屬爲第5類“可可製品、巧克力和巧克力製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製品)以及糖果”,不是第13類的“嬰幼兒食品”,因此該產品中有新資源食品“乳礦物鹽”,符合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生產廠家提到,衛生部200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批准乳礦物鹽、牛奶鹼性蛋白等7種物品爲新資源食品。其中乳礦物鹽以乳清爲原料,經去除蛋白質、乳糖等成分而製成,其使用範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而新資源食品指的是在中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對人體無毒無害的物品。

菊粉和乳礦物鹽含量究竟有多少?

在胡先生的起訴中,他要求超市退還79.8元貨款,並且10倍賠償798元,同時賠償其因訴訟所產生的打印費、通訊費、交通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12315元,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對於胡先生的起訴,四被告均認爲,他們有合法生產、銷售的資質,產品的生產要求和技術標準都達到國家相關規定,檢測也都合格,而胡先生的起訴屬於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因爲胡先生在工商部門調解時曾提出要求超市一賠一百賠償以及精神損失費10萬元的精神損失要求。

不過“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這一說法遭到胡先生的駁斥,胡先生解釋說,在退一賠十合理要求遭拒後自己曾直接到法院要求立案,但法院表示得先經由工商部門調解,他覺得時間會拖得太長,於是故意擡高“價碼”,他料到會遭被告拒絕,這樣方便向法院起訴。

四被告認爲,退還貨款應當以消費者發生實際損害爲前提條件,即消費者在使用涉案產品後發生了實際的人身財產損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一方沒有發生任何身體不適或財產損失,其退還貨款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過法庭調解,第三第四被告(生產商)同意退貨並承擔相關訴訟費用,官司當日了結。在庭審結束後,胡先生和記者都向生產廠家提出,成長快樂乳鈣Q片菊粉和乳礦物鹽含量有多少,而菊粉和乳礦物鹽嬰幼兒食用多少會給健康帶來影響,生產廠家以涉及商業機密爲由拒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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