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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完成修訂計生條例 元旦前搶生算違法

來源:男爵風    閱讀: 9.5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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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全面二孩的正式實施時間了,廣東在30日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瞭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廣東完成修訂計生條例 元旦前搶生算違法

元旦前“搶生”被確定違法

對於最受關注的搶生界定問題,廣東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30日下午向媒體表示,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前,湖南省曾經在五中全會公佈放開全面兩孩後宣佈,10月29日後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完成之間非獨夫妻所生的二孩將不做處罰。當時,這一表態引起了很大反響。衛計委立刻提出要求各地“不能自行其是”。

從廣東衛計委的表態看,對於搶生的界定還是比較嚴格的。因爲在單獨二孩政策實施時,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出生的單獨二孩後來有不少省份給予了寬鬆處理,未進行處罰或是僅作象徵性處罰。

廣東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後,廣東省生育水平會有所提高,但可以穩定在適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戶籍人口總和生育率將從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出生人口數量會有所增加,但在可控範圍之內。預測與現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戶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萬~18萬;2018年可能達到峯值27萬左右,之後逐年遞減。

產假調整

另一個民衆關注的熱點問題——婚育假期也在《條例》中得到明確。根據《條例》,13天的晚婚假取消。至於產假,原來的15天晚育假取消;原來35天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爲獎勵假30天。也就是說,對於一部分女性來說,產假其實是縮短了的。

具體來說,過去,廣東女性的產假一般爲《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確定的98天基本產假,加上35天獨生子女假,再加上15天晚育假,總數在148天。調整後,總數爲98天基本產假加上30天獎勵假,總數爲128天。但是對於此前不享受獨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媽媽,產假則增加了30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還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樣的產假。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獨生獎勵繼續

《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繼續享受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比如新條例實施前的獨生子女父母,且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退休時可享受獎勵待遇。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對新條例實施之後,即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一個子女且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此外,過去令育齡婦女頭疼的強制性上環、結紮、查環查孕等將不存在。《條例》刪除了此前關於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修改爲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準生證變生育登記

準生證辦理曾經是羣衆意見較大的一項工作。尤其是夫妻雙方在不同省市的,往往要奔波很多次,花費很長時間才能辦好。根據《條例》,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只要辦理生育登記就可以。但是,生育三個或以上孩子,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廣東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具體的生育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儘快出臺。但這不會影響羣衆的權益,在辦法出臺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本次《條例》修訂的一個重大改革是,取消了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爲的影響,規定生育了一個孩子後又收養一個孩子的,還可以再生育一胎。至於再婚和子女病殘等情況,由於生育情況比較複雜,廣東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需要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後再予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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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並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關於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出臺規定。

2 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爲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3 產婦可以享受30天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爲獎勵假30天。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4 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

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

5 不再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新條例實施之後生育一個子女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後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6 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7 刪除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等規定

新條例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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