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鸚鵡案二審開庭5年邢期會改判嗎?鸚鵡案二審結果是什麼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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鸚鵡案一審中王鵬被判5年邢期,今天鸚鵡案二審開庭了,鸚鵡案二審結果是什麼?5年邢期會改判嗎?這是大家都在關心的問題。

對王鵬來說,鸚鵡算是一羣“不速之客”。

32歲的他曾是深圳一家數控設備廠的工人,負責機電設備調試。同事撿起一隻落單的鸚鵡後,又轉贈給他。

年後,“繁殖能力強”的鸚鵡,已發展到四五十隻。

王鵬出售其中6只給朋友,其中2只爲小金太陽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他也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被判5年。

11月6日二審現場,公訴方認爲,王鵬出售的鸚鵡屬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對相關法律不瞭解不應成爲輕判理由。辯方則認爲,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爲野生動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鸚鵡案二審開庭5年邢期會改判嗎?鸚鵡案二審結果是什麼
▲深圳男子王鵬出售6只鸚鵡,一審被判5年。

一年繁殖四五十隻

王鵬在出租屋內被深圳警方帶走時,還有45只鸚鵡被當場查獲。

這是2016年5月18號的事了。當時他的妻子任盼盼以爲,“出事”原因是,這些家養的鸚鵡“有禽流感”。

事實上,這45只鸚鵡經鑑定,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灰鸚鵡1只,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公約》)附錄中。

任盼盼介紹,丈夫喜歡鸚鵡。還沒結婚時住在廠裏宿舍,一位曹姓同事撿了只鸚鵡,發現沒人找,想着是家養鸚鵡跑了出來,就帶回宿舍。

“他可迷了,常去逗鸚鵡”。她說,丈夫去網上查資料,還加了養鸚鵡的羣,經常跟人交流養殖經驗,也自學了很多相關知識。

〈他有興趣,同事便將鸚鵡轉送。

爲了湊對兒,2014年5月,王鵬又從網上買了只雌性鸚鵡。

“真的沒想到,鸚鵡的繁殖能力那麼強”。任盼盼回憶,沒多久鸚鵡就下蛋了,特別小,一次都是好幾個。

一年後,家裏已有四五十隻鸚鵡了。

任盼盼曾勸丈夫放生,把它們送到深圳最高的梧桐山上去。但王鵬沒同意,說人工養殖的沒有求生能力,放生活不了。

不過王鵬承認,自己養的過程中,也曾出現鸚鵡死亡事件。有隻鸚鵡難產,“連夜開車去找朋友,最終沒有救活。”今日二審時,在庭上說及此事,他表情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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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通知。圖片來源於網絡

所售鸚鵡2只屬受保護物種

癡迷的王鵬也知道,鸚鵡屬於野生動物。“但他一直以爲那種大型的纔是,家養的不算。”任盼盼說。

在11月6日的庭審中,王鵬也堅稱對相關規定不熟悉,“不知道這是犯罪”。

對此,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撰文指出,王鵬作爲鸚鵡愛好者,具備鸚鵡人工繁殖和飼養技術,常與網友交流飼養心得,卻辯稱不知道所養鸚鵡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不合常理。

任盼盼回憶,不到三個月大的孩子腸胃有問題,需要往醫院跑。丈夫沒有精力顧及幼鳥,纔想把它們賣掉。“他擔心別人不會養,還專門賣給有養殖經驗的朋友”。

2016年4月初,王鵬將剛孵出來的6只鸚鵡,以約3000元價格出售給朋友謝田福。

調查結果表明,其中除4只爲玄鳳鸚鵡外,有2只爲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公約》附錄,屬於受保護物種。

謝田福被警方抓獲後,王鵬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拘。

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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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鸚鵡案”一審法院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顯示,王鵬出售的2只綠頰錐尾鸚鵡,屬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

王鵬的辯護人認爲,其養殖鸚鵡並非爲牟利,應予輕判。法院並未採納這一意見,認爲“雖所涉鸚鵡爲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庭審現場

11月6日上午10時,“鸚鵡案”二審在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九法庭開庭。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獲悉,庭審分兩場,上午爲辯方舉證,下午爲控方質證。關於一審適用法律問題,成爲庭審焦點。

公訴方:不懂法不應成爲輕判理由

公訴方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已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範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王鵬出售的2只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法院應予以認定”。

此外,國家林業局發佈的《54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中,鸚形目中只有5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小金太陽鸚鵡不在其列。王鵬對相關法律不瞭解,不應成爲獲輕判的理由。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也指出,在刑法中,一個人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爲,卻沒認識到行爲的違法性,稱爲違法性認識錯誤。但無論是基於刑事政策還是法律明文規定,違法性認識錯誤幾乎不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

辯方: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爲王鵬做無罪辯護的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認爲,《刑法》規定“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爲,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而生存於野外環境、在自然狀態下的動物及馴養繁殖的動物,從生活環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與自然生態的關係等方面,都完全不同於野生動物。

在他看來,《解釋》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爲野生動物,“遠遠超出刑法文本”,屬於“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本身相牴觸,“有違立法本意,不應適用”。因此一審判決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系適用法律錯誤。

“即便認爲某些‘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確有保護必要,也應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徐昕說,諸如大熊貓、華南虎等,其物種存續高度依賴人工馴養繁殖,數量極少,確有通過刑法保護的必要,但按照這一標準,自我繁殖能力較強的鸚鵡不應在此列。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表示,部分被納入珍貴、瀕危物種名單的野生動物經過人工繁殖、合理保護等手段,其數量和種羣已大大超出了保護的範圍,此時是否對珍貴、瀕危物種的名單進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這要通過立法環節、而非司法環節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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