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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瞞報事故被罰100多萬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9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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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2日,文昌碧海城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該項目部木工組工人劉某波在碧海城東苑12號樓二層頂面施工作業時,不慎摔倒,正好壓在運轉的圓盤鋸,劉某波肺部位置被橫向切開,導致其當場死亡。

建築公司瞞報事故被罰100多萬

事故發生後,文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經過調查、取證,以承建該項目的福建五建公司瞞報事故爲由,於2009年2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福建五建公司罰款100萬元,對該公司項目部經理林某某罰款人民幣7.44萬元,對該公司項目部安全員孫某某罰款8640元。

福建五建公司以及林某某、孫某某對上述處罰決定均表示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上述三個處罰決定。

文昌市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生產責任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全面、如實地向相關部門報告情況。福建五建公司及項目經理林某某、項目部安全員孫某某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報告事故情況,而是與死者家屬私下籤訂和解協議,採取了私了的辦法處理事故。尤其是在事故發生一個月後,文昌市建設局對事故進行調查時仍不報告。認定該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故意隱瞞事故、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爲,根據法律規定,該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行爲,屬瞞報事故。文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福建五建公司、項目部經理林某某、安全員孫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文昌市法院一審判決維持文昌市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被罰不服氣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後,福建五建公司以及林某某、孫某某不服判決,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爲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訴。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爲,福建五建公司在文昌碧海城項目工地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本着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及時、全面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在事故發生一個多月後,文昌市建設局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時,福建五建公司仍未將事故情況進行報告,文昌市安監局在正式進行調查事故的過程中,福建五建公司才向文昌市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因此,事故情況的調查取得,是被上訴人依法定程序調查取得,並非福建五建公司報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瞞報。”根據上述規定,福建五建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瞞報的行爲,並有意逃避法律責任。

林某某是福建五建公司在文昌碧海城工程的項目經理,孫某某是該項目的安全員,其本身職責亦應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文昌安監局依據該規定同時對林某某、孫某某作出處罰,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案經海南一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判決駁回福建省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公司項目部經理林某某、公司項目部安全員孫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是海南一中院審結的首例安全生產行政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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