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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八種“醫鬧”行爲可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男爵風    閱讀: 5.9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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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醫患糾紛的不斷增多,以醫療事故爭議爲由,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事件呈明顯上升的態勢,造成了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爲此,市公安局和市衛生局聯合成立了處置“由醫療糾紛引發的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羣體性治安事件” 工作領導小組,由昆明市公安局局長趙立功任組長,成員包括昆明市各級公安部門和衛生部門的負責人。各縣、市、區也要成立類似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此類事件的處置工作。方案要求,公安機關要規範處置“醫鬧”羣體性治安事件,嚴厲打擊擾亂醫院正常醫療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的“醫鬧”事件,儘可能將事件制止在萌芽狀態。

雲南:八種“醫鬧”行爲可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發生“醫鬧”事件時,轄區派出所要提前介入,迅速組織警力趕往現場,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負責收集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負責在發生“打、砸、搶、燒”等突發事件時,組織警力與屬地公安機關共同做好現場祕密取證和抓捕疑犯工作,按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要求開展工作,嚴厲打擊“醫鬧”事件中的犯罪活動;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負責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法制宣傳工作等等。

 

由醫療糾紛引起的“醫鬧”事件,當出現八種涉嫌違法犯罪行爲時,轄區公安機關要及時、有效地依法處置,直至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1、聚衆佔據醫療機構或辦公場所,尋釁滋事,嚴重干擾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

2、已發生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行爲的;

3、侮辱、威脅、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影響醫務人員正常工作的;

4、在醫療機構內(外)掛橫幅、設靈堂、燒冥紙、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的;

5、拒不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並超過規定時限,陳屍要挾醫療機構,經勸說無效的;

6、搶奪醫療文書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證據(如藥品、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等),經勸說無效的;

7、涉及有社會惡勢力或職業“醫鬧”插手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爲;

8、其他涉嫌人身、財產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爲,涉嫌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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