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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男子ATM機前“撿錢”2小時後自首還錢被追究刑責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7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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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機“自動吐錢”? 年輕油漆工成杭州版“許霆”

浙男子ATM機前“撿錢”2小時後自首還錢被追究刑責

取錢不到兩小後,他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錢歸還失主

檢察官詳釋爲什麼“棄惡從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取款機吐錢的事,張青(化名)說自己聽說過,但當他自己碰上這樣的事,面對“唰唰”往外吐的鈔票,他還是沒能抵擋住誘惑。

兩個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張青到銀行給家裏匯款時,發現自己還沒插卡,按鍵時ATM機就自動“吐錢”,接連摁了六次之後,取出來的10500元卻成了“燙手山芋”。兩小時後,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爲過分慌張,他又把錢弄丟了。

儘管事後張青用自己的錢歸還失主,但是,他還是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杭州江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只有初中文化的張青來自江西上饒,1983年8月出生,在杭州打工已經有好幾年了,是個油漆工,他很孝順,定期會給家裏匯錢。

今年5月10日中午11點多,張青領到工資後路過秋濤路一家農業銀行時,他想到通過ATM機轉賬業務給家裏匯錢。

快到午飯時間,銀行大廳ATM取款機前辦理業務的人不多。張青走到ATM取款機前,剛準備拿卡出來,突然發現ATM機的頁面並不是以前經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頁面,而是顯示有“取款”、“查詢餘額”、“退卡”等的頁面。

張青沒有多想,隨手就按了下“取款”並輸入2000元的金額。不可思議的是,ATM取款機吐鈔口竟“唰唰”地吐出了20張百元大鈔,張青一下愣住了,他起初並沒有直接去拿錢。

等張青回過神時,他四周看了看,發現旁邊除了有一個銀行工作人員,並沒有其他取款的客戶,張青就一把抓住銀行工作人員問:“這取款機怎麼會出錢的?”

“你是不是按錯按鈕了?”銀行工作人員沒把張青的話放在心上,而誤以爲張青是因爲不會操作,還向張青解釋了下ATM取款機操作流程,講完之後就離開了。

看着銀行工作人員走開,好奇的張青又按了下取款鍵,這次,他選擇500元的金額,立刻,吐鈔口又吐出了5張百元大鈔。張青收好錢,查了下餘額,發現賬戶顯示裏面有6萬多元。這時,他突然意識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戶把銀行卡給忘在ATM機裏了。

6萬元的數字刺激着張青的感官,張青說自己做油漆工很辛苦,累死累活每月的收入也就三四千元,想到前面已經取出過錢,乾脆一不做二不休,他咬咬牙,又分4次每次2000元取錢。取完後,他把銀行卡退出來。給家人匯錢的心思早就沒有了,張青拿着卡和錢就往外走了。

案發後,銀行那位給張青談過話的工作人員趙某證實,2011年5月10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一個客戶(即張青)叫他,他走到客戶那邊,並問對方要辦什麼業務,當時對方自己也說不清楚,他於是就在ATM自助取款機前向客戶介紹瞭如何存取款的業務,講完之後就走開了。

再說張青,他取錢後回丁橋住處的路上,心裏一陣緊張,他聽說過取別人遺忘在ATM機卡里的錢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剛剛從ATM取款機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積攢到的錢,心裏又十分矛盾,這筆從天而降的“鉅款”成了“燙手山芋”。

快到丁橋時,張青想通了,他決定要把錢還給失主,這時離他取錢還不到兩小時。

“考慮到到銀行去可能找不到失主,我便想到公安機關。”張青事後說,他騎着電動車拐進丁橋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張說明來意並把自己取款的前後過程詳細地告訴警察,可當他一掏腰包,準備將ATM機取出的10500元現金連同銀行卡一起交給警察時,他一下子又懵了,銀行卡還在,但10500元錢卻不見了。

張青說,可能是他路上思想鬥爭太激烈,騎車時弄丟了,但是他表示自己願意賠償所有損失。

取走10500元后,他向警方自首

給老家匯錢,他發現ATM機會“自動吐錢”#p#副標題#e#

就在張青向派出所自首時,警方接到失主黃某報案說其在秋濤北路一家銀行取好錢以後把銀行卡忘記在櫃員機上了。

黃某說,他開車取錢後離開大約15分鐘後,手機上收到短信息說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黃某趕回去未發現銀行卡。

鑑於張青認罪態度較好,且有自首情節,警方對其實行取保候審。

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江乾區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張青提起公訴。

張青的案子讓人不由想起廣州的許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時,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許霆將此事告訴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後各自潛逃。事發後,小郭主動自首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後,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許霆同齡的張青,同樣被金錢所動,但是,他在案發不到兩小時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錢歸還了失主,及時“棄惡從善”的張青爲什麼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辦本案的檢察官表示,我國刑法明確將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列入信用卡詐騙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屬於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有定罪量刑標準,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超過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構成較大,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張青取出10500元之後,他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爲已經既遂了,不會因爲他事後的悔悟行爲而有任何改變。”檢察官說,張青的自首隻能算一個法定從輕情節,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

短時間自首並還錢,爲什麼還要追究刑責

檢察官同時提醒:市民在取款時發現別人遺忘在ATM機的銀行卡後,不要急於在機器上操作,如果是銀行營業時間應先向銀行工作人員報告,在銀行工作人員見證下聯繫失主,或通過報警尋找失主;如果是晚上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值班時,可以選擇直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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