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女士訴稱,今年5月11日晚,她在金先生開設的健身中心接受跆拳道培訓。當日的健身教練禹先生在爲她壓腿的過程中,致她左腿股骨幹骨折。爲此她起訴二人共索賠5.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禹先生作爲健身教練,對戴女士造成的損害是職務行爲,鑑於他自願賠償,法院判決其賠償戴女士1.4萬餘元,金先生賠償3.3萬餘元。 宣判後,金先生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