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員提出,在經營場所內擺放安全套是“助紂為虐”,是對賣淫嫖娼等不法行為的默許,甚至為這些行為提供了某種方便。如果在條例中做了硬性規定,與我國嚴厲打擊此類行為的措施相矛盾,因此不宜在法律條文中做相關規定。
一些委員則持相反觀點,他們認為,這樣做很有必要,而且應當作為經營者的義務做硬性規定。對待賣淫嫖娼必須嚴厲打擊,擺放安全套並不意味著要放鬆打擊。嫖客是性病、艾滋病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傳播的橋樑,嫖客在性交易時,如果沒有安全保護措施,極易感染性病或艾滋病,加上這部分人活動非常隱祕,很容易造成艾滋病的擴散,在打擊賣淫嫖娼的同時,政府不能放任可能發生的性病、艾滋病傳播的危險,因此,在公共娛樂場所推廣使用安全套,是為了多數民眾的防病需要和安全健康。
還有人建議,這種做法在法律條文中可不做硬性規定,但應把這項義務改為提倡或推廣。
市人大法制委表示,該草案在此次常委會中將繼續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儘可能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