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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產贈保姆 兩份遺囑內容衝突引發遺產之爭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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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在樑某夫婦家當了十多年保姆,樑某去世前將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額留給了張某,但當張某持遺囑要求分割房產時,卻遭到樑某子女的反對,雙方爲此對簿公堂。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請。

老人遺產贈保姆 兩份遺囑內容衝突引發遺產之爭

張某說,2001年至2011年,她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樑某夫婦。2009年,樑某爲報答張某多年來的照顧,讓人代書遺囑,自願將位於海淀區的一套房屋中屬於自己的3/5的份額贈與她。但樑某去世後,其子女強行入住該房,並將張某趕出房屋。張某拿着遺囑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3/5的房屋份額。

樑某子女則拿出了另一份遺囑稱,2011年父親重新訂立遺囑,表明房屋出賣款由張某與子女4人各繼承1/5。這份遺囑是老人最後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應按這份遺囑的內容來分割遺產。且父親只能處分其所有的份額,無權處分母親在房產中的份額。

法官審理後認爲,此案爭議焦點在於樑某生前所立的兩份遺囑中哪份是合法有效的。法院經審理查明,兩份遺囑均屬於代書遺囑,根據張某提交的遺囑以及相佐證的現場錄像,可以完整地證明整個代書遺囑的過程,見證人均在場見證。

根據樑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及相關證人證言,可以證明該份遺囑系他人打印,且該人並未在遺囑上簽字。同時,樑某在遺囑上簽字時該遺囑的兩名見證人均未在場見證,而是事後在遺囑上補簽名字。

因此樑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該份遺囑的效力法院不能認定。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樑某子女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最後一份遺囑須合法有效

法官表示,遺囑人生前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但最後一份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遺囑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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