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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個人繳費比例上升 不宜過高過快

來源:男爵風    閱讀: 6.9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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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個人繳費比例上升 不宜過高過快

隨着醫療費用的上漲和保障水平的提高,醫保基金中長期支出壓力加大,居民醫療保險的鉅額財政補貼風險正逐步顯現。《經濟參考報》記者瞭解到,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個人繳費比例或將上升。專家認爲,從籌資機制來看,財政補助已經佔到籌資總額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醫保存在“泛福利化”傾向,未來應逐步改變目前個人與財政籌資責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的合理分擔機制。

對此,記者分別向人社部和衛計委發採訪函,截至11日零時尚未得到回覆。

出於對參保積極性等因素的考慮,多年來居民醫保的個人籌資標準一直以很小的幅度上升,居民醫保籌資的增長主要通過財政補貼的增加來實現,財政補貼與個人籌資的比重從最初的1∶1變成了目前的約4∶1。

記者獲得的數據顯示,六年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均財政補貼的增幅一直高於人均個人繳費增幅,從而使得人均籌資總額中財政補貼的比重越來越大,已經由2009年的60.8%增加到了2014年的79.3%,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之比已接近4∶1。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標準爲每人380元,個人繳費爲人均不低於120元。

有業內人士擔心,我國的居民醫保已經出現了“泛福利化”傾向。隨着個人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的繳費責任並沒有相應提高,這給公衆一種印象:居民醫保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似乎更像一種福利,而不是保險。據瞭解,一些地方政府有過財政投入與居民繳費同步增長的想法,卻擔心提高居民個人籌資會降低參保人的參保積極性,影響參保率。

“只要是保險,都要精算,精算自然是中性概念。原來制度過度依賴財政,好像天經地義,這是不對的,因爲社會保險必須精算平衡,不能把保險當福利。”一位財政部人士表示,財政應該補貼居民醫保,但不應該補貼到這樣高的比例,未來應該降低財政補貼在居民醫保籌資中的比例,“恢復到財政出一塊,個人出一塊。”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認爲,居民醫保目前籌資比例不合理,籌資水平的增長主要依靠財政,財政補助在整個籌資比例方面佔的比重過大,個人繳費所佔比重很小,會導致未來醫保基金的壓力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大多數地區居民醫保的報銷比例可以達到70%甚至超過70%,與職工的報銷比例也就相差10個百分點,而職工醫保與居民醫保在籌資方面相差幾倍,這就導致籌資機制與醫保待遇之間出現了一些扭曲的現象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醫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也認爲,財政補貼比重過大,不僅帶來財政是否可支撐的問題,也使得居民醫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險。完善居民醫保籌資機制的基本原則,是迴歸社會保險屬性。

“雖然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居民醫保卻採取了一些超出常規的政策措施,如自願參保繳費、主要依賴財政補貼吸引參保、定額繳費、不顧籌資能力過快提升待遇等。”王宗凡認爲,在制度建立之初,這些政策措施有效地促進了參保擴面、增強了制度吸引力,不過隨着全民醫保的實現,特別是在居民醫保待遇水平達到相對較高的水平、基金支出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應該充分認識到現行籌資政策的侷限,逐步增加個人繳費的比重,均衡個人和政府的籌資責任和負擔

對於未來的改革方向,王宗凡認爲,調整籌資政策應充分考慮目前面臨的困難和阻力,需要循序漸進、逐步推進,不可操之過急。隨着居民收入的增長,可參照職工醫保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分擔比(約爲3∶1),將居民醫保繳費財政和個人分擔比的調整目標也確定爲3∶1。當然,實現這一目標還需要一個過渡期。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汪德華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居民醫保的財政補貼是必要的,但是需要一定限制。“因爲我國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人數共約有8、9億,而財政資金有限,如果都靠財政,那麼醫療保障的待遇很難提上去,而且長期看對財政的支出壓力會非常大。”他認爲,財政和個人分擔比逐步調整爲1:1是比較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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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原本就應當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簡單說居民醫保存在“泛福利化”傾向。如果大幅提高醫保個人繳費比例,不僅會加重相對弱勢羣體的負擔,也不符合維護弱勢羣體利益和社會政策要託底的社保原則。

隨着醫療費用上漲和保障水平提高, 醫保基金中長期支出壓力加大,居民醫療保險的鉅額財政補貼風險正逐步顯現。據《經濟參考報》報道,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個人繳費比例或將上升。專家認爲,財政補助已經佔到醫保籌資總額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醫保存在“泛福利化”傾向,未來應逐步改變目前個人與財政籌資責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的合理分擔機制。

應當承認,相對於職工醫保,目前城鎮居民醫保無論從基金收入規模看,還是從個人繳費水平角度看,都確實明顯偏低,“個人繳費比例不高”是一個基本事實。如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僅爲“人均不低於120元”,不僅明顯低於同期“每人380元”的政府補助標準,更遠低於按工資10%計算的職工醫保繳費水平。因此,爲降低基金風險而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確實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符合精算平衡的原則,也有利於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

儘管如此,在強調其合理必要性的同時,也要進一步釐清這樣幾個基本背景。其一,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其實並不是“將來進行時”,而“現在進行時”。2015年2月人社部發布《關於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逐步提高個人繳費佔整體籌資的比重,2015年居民個人繳費在2014年人均不低於90元基礎上提高30元,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人均380元。這意味着,去年居民醫保財政補貼的增幅,已明顯低於個人繳費的增幅,兩者的差距正在縮小。

其二,目前我國城鎮居民醫保所保障的,主要是社會上相對弱勢的羣體(針對農村居民的新農合也是如此)。依據2007年國務院發佈的相關指導意見,城鎮居民醫保的參保範圍是“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非從業城鎮居民,都是沒有獨立收入、需要社會照顧保護的相對弱勢羣體。從保障對象上看,相對於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原本就應當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簡單說居民醫保存在“泛福利化”傾向。如果大幅提高醫保個人繳費比例,不僅會加重相對弱勢羣體的負擔,也不符合維護弱勢羣體利益和社會政策要託底的社保原則。

其三,孤立地從“財政補助380元、個人繳費120元”的比例上看,目前居民醫保確實存在“個人與財政籌資責任失衡”的問題,但是,進一步從更宏觀的“政府社會保障責任”尤其是“社保支出佔財政支出比例”的角度審視,又必須承認,目前我國政府財政對於社保的保障投入和支出比例遠非充足到位。數據顯示,目前整個社會保障支出僅佔我國財政支出12%,遠低於發達國家30%至50%的比例。而此前社保“十二五”規劃提出的目標是,將社保支出佔財政支出的10%提高到25%左右。據統計,2014年我國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數爲31451萬人,這意味着,按每人380元標準,3億多人的全部補貼也不到1200億,也不到2014年我國一般公共財政收入14萬多億的1%。

有鑑於此,即便提高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比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不能簡單操切。一方面,提高的比例不宜過高,速度不宜過快,另一方面,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的最終比例究竟應是多少,如何確定“合理分擔機制”,也不宜僅從減輕財政壓力的角度考量,而更需充分着眼於對弱勢羣體基本民生權益的保障。(來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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