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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冷暴力起訴離婚 必知5個冷暴力問題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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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備受關注的《反家庭暴力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正式頒佈實施,家庭暴力的定義及範疇以法律形式明確。值得一提的是,通過這一次法律明確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冷暴力”被納入其中家庭暴力的範疇。但受家庭暴力造成身體傷害時,傷情清晰可見,可申請鑑定,幾級傷殘都有對應的賠償標準;而因“冷暴力”遭受精神傷害的,大多數受害者卻只能“打碎牙往肚裏吞”。對此,蘭州晨報邀請兩位執業律師,就家庭“冷暴力”做一些闡述,希望給正在經歷無形之痛的讀者,一些指導和建議。

不堪冷暴力起訴離婚 必知5個冷暴力問題

案件1:不堪家庭“冷暴力” 七旬老太4次起訴終離婚

謝老太和王大爺都是古稀老人,1966年相識並結婚,婚後兩人因身體原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再加上夫妻性格差異較大,矛盾不斷。自2009年5月起,謝老太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法院先後4次提起離婚訴訟,訴稱,王大爺脾氣古怪,常無端責罵自己,更過分的是他還往做好的飯菜裏扔髒東西,王大爺的這種行爲給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很大心理壓力,自己實在無法忍受。在初次的離婚訴訟中王大爺表示:“這麼大年紀還鬧什麼離婚,丟不起臉面”,不同意離婚。最終經過四次庭審,法院終認爲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並無和好可能,遂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案件2:被丈夫長期冷落 妻子三次起訴離婚終獲支持

2011年獨生女出嫁後,張姝的丈夫越來越不愛待在家裏。即便待在家裏也靠看電視打發時間,對多年的結髮妻子則視而不見,甚至妻子生病了,其還是我行我素。張姝經常爲此跟丈夫理論,丈夫的觀點是“老夫老妻的,哪有那麼多話?”“這把年紀了,還要什麼浪漫”。長期的被冷落讓張姝心寒,她先後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但是,由於冷暴力案件的審理對證據的認定存在困難,法院在審理張姝這起案子時異常慎重。因張姝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2015年2月,張姝第三次起訴離婚,終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冷暴力”的特徵有哪些?

隨着教育水平和人文素質的提高,用“武力解決家庭矛盾”者被貼上“沒素質”的標籤,這固然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但與此同時,一種更爲隱蔽、深層的冷暴力病毒,漸漸擡頭。與拳打腳踢的顯性暴力相比,冷暴力主要是指以語言爲工具或不作爲方式,如用侮辱性的言語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用諷刺挖苦言語傷害對方的自尊心、停止彼此之間的語言交流;對經濟進行控制、拒絕支付家庭日常開支、限制對方自由等,使對方長期處於精神折磨狀態。精彩閱讀:職場冷暴力如何面對

“冷暴力”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禍因都很小,很多人因瑣碎小事加上交流不暢以致積怨加深,並形成惡性循環;二是中老年夫婦更易發生,因爲正處於婚姻疲勞期,加之工作及生活壓力較大更易動怒;三是與普通的家庭暴力動粗侵害者大多數爲男性相比,“冷暴力”的施暴者基本上是男女“平分秋色”。

根據以往的案件經歷顯示,在實施“冷暴力”的羣體中,有文化的“知識分子”居多,因爲他們大多都接受了比較好的教育,往往自尊心很強,好面子,不肯也不願意向對方“認輸”,也不善於宣泄和表達自己的感受,但對感情的要求卻比一般人更高更細膩,所以就會更容易出現相互折磨的情況,構成了家庭“冷暴力”當中的主力軍。

2.“冷暴力”會造成多種傷害

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員,常常是一個月或更長時間不與對方說一句話,即使說話也是語出傷人、互相挖苦諷刺,更嚴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顧家。由於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與施暴者長期共同生活,對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沒有認識,長時間反覆、持續的漠視,傷害達到一定程度則形成家庭“冷暴力”。“熱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長期冷戰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遠卻比肉體上的傷害更具危害性。伴隨現如今工作、生活壓力加大,城市生活的節奏加快,受害人長期受到歧視、挖苦、冷落、漠視的侵害,感情變得脆弱、自卑、多疑、消極,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敗感,心理上常伴有空虛、孤獨、抑鬱、消沉、痛苦甚至絕望,很容易引發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現抑鬱、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症、自殘、自殺、以暴制暴等無法挽回的後果。

3.如何應對家庭冷暴力?

a.平靜。如果你發現你的配偶開始出現冷暴力傾向,在任何時候都千萬不要大吵大鬧,那樣會適得其反,你一定要保持冷靜,這樣纔能有足夠的心情來分析你們之間的矛盾所在。

不堪冷暴力起訴離婚 必知5個冷暴力問題 第2張

b.分析。你需要一支筆和一張紙,把你們生活中有可能激發對方冷暴力的問題一一列出,哪怕是最小的可能也不放過,然後再把跟你無關的因素也列出來,同時再把你的配偶的性格特點也寫出來,看看是什麼原因刺激他(她)對你實施冷暴力的。

c.交談。當你準備好平靜的心情和分析好所有的原因後,就應該主動提出談話。談話要在沒有第三者的場合下,要開誠佈公,把一切有可能的問題都擺在桌面上。你需要的是對方對你同樣的開誠佈公,如果僅僅是家庭內部矛盾或源於你的矛盾,這種談話氣氛有90%以上解決問題的可能。如果是你配偶本身的問題,像有外遇什麼的,這樣也能有助於讓你瞭解事情的真相,或者說,至少讓你明明白白地知道自己所受的委屈和失敗是因爲什麼。

d.主動抉擇。是和是散,在你進行分析的時候就應該有個決定了,當你們談話之後,你就更應該知道怎麼選擇。從心理感受來講,你主動做出的選擇要比你被動接受的選擇要好很多,尤其是由於對方造成的問題,你主動原諒會表現你的大度,你主動分手會比對方有更好的迴旋餘地。

e.說服。感情的喪失使說服工作變得異常艱難,用過去的愛情、用家庭、用父母、用孩子甚至用財產和名譽都不可能打動去意已決的對方,你唯一的選擇就是反客爲主,用體貼的形式做出幫助對方的姿態,從幫助對方策劃與新人的交往、到幫助對方設計他(她)未來的生活。你這樣做會讓對方措手不及,就像別人在挖苦諷刺你的時候,你也隨着挖苦諷刺自己,別人會覺得很沒趣那樣,你會讓他(她)忽然發現你的另一面,包括你的聰明和通情達理,並意識到自己對你的歉疚,通常情況,你這一手,可以挽回局面的概率是80%以上。

f.暫時小別。要是你們之間僅僅是處在一個較長時間的“冷戰”階段的話,暫時的出差將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但要記住,分開的時間別超過一個月,你回到家後,也千萬別分居,那樣就什麼都說不清也繼續不下去!

4.對“冷暴力”適用的法律法規?

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在此之前,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當中,該《解釋》當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明確增加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這就是將我們常說的“冷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保護的範疇。這是截至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規定,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要麼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要麼沒有明確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這一專門法的頒佈實施,有力地彌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5.如何處置“冷暴力”?

“冷暴力”同樣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當中針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如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及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同樣適用,但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預計會在“冷暴力”的適用上存在障礙。

律師認爲,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取證,將成爲實踐中必然面臨的難題。如果到法院以遭受“冷暴力”爲由提出離婚,將會遇到舉證困難,其行爲的結果通常看不見傷痕,無法做出傷情鑑定,但這並不等於受害者就無法獲得證據。公安機關的報警、接警、出警記錄、詢問筆錄,以及保存的調解書、保證書、擔保書、悔過書、通話錄音;醫療機構保管的診療材料、病例、鑑定意見;子女、父母或其他親戚朋友提供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爲證據採信。

以國家的司法力量對家庭冷暴力侵害人進行懲罰,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將是勢在必行,如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冷暴力投訴受理機構,配備心理疏導人員並做好接待記錄;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舉證難的“冷暴力”案件,法官在審理時需通過自身的敏銳觀察,運用“自由心證”原則發現當事人有“冷暴力”的表現或傾向時則“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判決離婚,而不能一味等待當事人提供“充足”的證據後再作判決。

除了法律途徑,發動婦聯、工會、街道社區、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構建遍佈城鄉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會支持網絡系統。此外,夫妻雙方都要有自立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對於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着“有容乃大”的態度,要學會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將“精神侵害”扼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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