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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被指侵權卻受民衆頂力支持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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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兵馬俑聞名世界,如今在安徽也出現了一個山寨兵馬俑羣。安徽山寨兵馬俑羣照片被放上網絡,被西安兵馬俑秦始皇帝博物院直指安徽山寨兵馬俑羣侵權。儘管安徽山寨兵馬俑羣名聲不好,但是卻受到了不少網友們的頂力支持。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被指侵權卻受民衆頂力支持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不少網友認爲,安徽山寨兵馬俑羣即使侵權,也是侵了秦始皇的權,與秦始皇帝博物院完全無關。所以秦始皇帝博物院根本無權指責安徽山寨兵馬俑羣。而且律師也表明了,這並未造成侵權。

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發佈聲明稱,該“山寨兵馬俑羣”並沒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許可和授權,將保留相關法律權利。涉事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園迴應稱,“兵馬俑”只是爲了展現歷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權。律師表示,我國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爲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五十年,但兵馬俑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不在世了,很難認定侵權。

國內最大山寨兵馬俑羣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被指侵權卻受民衆頂力支持 第2張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據瞭解,“山寨兵馬俑羣”出現在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五千年文博園景區內,按照1:1大小仿製的兵馬俑有上千個,被稱爲“中國最大山寨兵馬俑”。現場照片顯示,該“兵馬俑羣”與西安臨潼兵馬俑一號坑相似,坑內“兵馬俑”排列整齊。在該景點後部有一座秦始皇雕像,以及“一統江山,兼併天下”等文字。

記者在五千年文博園官方網站簡介上看到,文博園複製的兵馬俑來自“俑身着鎧甲,看起來不同,右手微擡,指着山川,兼併”這一場景,並稱“這一場景沒有出現在陝西西安”。此外,文博園介紹,希望通過一個兵馬俑坑的複製品讓遊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該文博園稱被國家文化部命名爲“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被國家旅遊局評定爲“國家AAAA級旅遊景區”。園內分爲“一夢千年”和“十里畫廊”兩個景區,“秦始皇兵馬俑”景點位於一期“一夢千年”景區,此外該景區還有“老子天下第一”、“孔子列國行”、“黃梅戲藝術街”等景點。

秦陵博物院指責其侵權

就“山寨兵馬俑羣”事件,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於2月7日發佈官方聲明。聲明中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享有名稱權,並且對已註冊商標(如“兵馬俑”、“秦俑”、“秦始皇兵馬俑”、“銅車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未經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權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名稱、註冊商標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影像資料的行爲,均構成侵權。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被指侵權卻受民衆頂力支持 第3張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聲明指出,近期國內外出現的“山寨兵馬俑”展覽,如近日媒體報道的比利時列日火車站舉辦的“兵馬俑”展以及安徽安慶市太湖縣的“山寨兵馬俑羣”,並沒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許可和授權,對此該院也並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將保留依法追究行爲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9日,記者聯繫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工作人員張先生,張先生表示,“此前並不知情,是在網站上看到相關媒體報道後才知道,隨後發佈了這一聲明。”

涉事方稱爲展現歷史典故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被指侵權卻受民衆頂力支持 第4張

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9日,記者電話聯繫了五千年文博園旅遊諮詢熱線,客服人員稱,該兵馬俑複製來自西安臨潼兵馬俑一號坑,“我們這邊是仿造的,是一個微縮景觀。”對於媒體報道稱該兵馬俑是按照原比例複製而成,客服人員表示,“原比例複製指的是兵馬俑外觀等,但是不可能所有東西都是一模一樣。兵馬俑造型和西安的是差不多的,但是我們的景點是在室外裸露放置的。”客服表示,目前該景點仍舊照常開放。

此外,記者諮詢了文博園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文博園景區內的“秦始皇兵馬俑”景點和西安臨潼兵馬俑並非完全相同,“我們還做了秦始皇,西安的場地是沒有秦始皇的。而且我們坑內基本都是全滿的,他們的好多都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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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寨兵馬俑羣

就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發佈的侵權聲明,該工作人員表示,景區內“兵馬俑”沒有直接來自於西安兵馬俑,所以不涉及侵權,“我們是根據歷史典故製成的兵馬俑,而且景點旁邊沒有寫‘西安兵馬俑一號坑’,只是把秦始皇一統天下的歷史故事以這種方式展示出來,展示的是一種文化。如果他們認爲是侵權,可以走法律程序。”

對於有媒體報道稱該“山寨兵馬俑羣”參觀票價爲120元,工作人員回覆稱,120元是“一夢千年”景區的整體票價,不僅是“秦始皇兵馬俑”一個景點。

律師認爲不構成侵權

就“山寨兵馬俑羣”涉及侵權等法律問題,9日,記者諮詢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常莎認爲,安徽的仿製行爲不足以引發遊客混淆真兵馬俑與該景點,因此不屬於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混淆旅客視聽的行爲。

常莎介紹,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兵馬俑”等建築雕像可以納入“建築、美術作品”的保護範疇。一般而言,建築雕塑的設計人或建造人爲其著作權人。

“但兵馬俑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早已不在世,而且其著作權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雖然‘兵馬俑’是我國文化歷史的象徵,涉及‘兵馬俑’的版權爭議,我國相關政府、機構可以作爲權利主體維護權利,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爲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五十年。類似於‘兵馬俑’這樣的文物,已距今數千年,已經遠遠超過了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因此從著作權角度而言,安徽兵馬俑不侵權。”

常莎認爲,雖然兵馬俑仿製並未受到法律禁止,且無法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但類似“山寨”的行爲仍然不值得鼓勵。“兵馬俑作爲我國的文化象徵之一,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識產權問題,卻極有可能損害國家尊嚴,對它的仿製行爲應當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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