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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患癌理賠被拒: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爲何拒賠肝癌患者?

來源:男爵風    閱讀: 4.9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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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患癌理賠被拒: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爲何拒賠肝癌患者?

【警察患癌理賠被拒: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爲何拒賠肝癌患者?】

很多還不瞭解保險的人,對保險的第一印象就是——“買時容易賠時難”。

那麼,保險理賠真的難嗎?是人云亦云還是確有其事?

今天,跟大家講一個“全國優秀警察患絕症被保險公司拒賠”的事兒。

當了24年警察的水樹華現在是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隊民警。

他因從事社區警務工作先後獲得全國優秀人民警察、河南省優秀人民警察、鄭州市優秀人民警察等諸多榮譽,同時還榮立個人三等功兩次。

不幸的是,2017年5月8日,因腹痛前往河南省人民醫院診療,水樹華被診斷爲原發性肝癌,隨後轉至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手術後,水樹華獲知,鄭州市公安局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金水支公司爲其購買了職工人身保險。

但沒想到,在水樹華與保險公司溝通理賠事宜時,保險公司表示因其“以前有乙肝住過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拒絕理賠。”

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金水支公司理賠服務部主管周寶鳳則表示,可以接收理賠資料,然後給其做出拒賠書面答覆。

“要想得到理賠得到法院起訴我們,由法院判決我們才認可,很多理賠都是這樣辦理的。”

水樹華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是在混淆乙肝和肝癌的區別,肝癌是重大疾病,乙肝並不屬於重大疾病。

得乙肝的人並不一定就會患肝癌,並且這幾年他每年體檢都沒問題,乙肝已經轉陰性治療好了。乙肝五項的第二項已經產生抗體,肝功、甲胎蛋白、癌胚抗原都正常,並且B超也只是提示回聲粗沒有報肝硬化。

水樹華說:“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寫的首次發病是指被保險人第一次發生並首次被確診患上該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並且該疾病在該被保險人獲得被保資格前並未發生或者有任何症狀。

他們現在想耍賴,認爲原來乙肝症狀就是肝癌的症狀,這兩個症狀是不一樣的。”

“他們的合同沒有寫明原來患乙肝的就不能參加重大疾病保險,也沒有讓我去體檢,去年他們都已經收了一年的錢,現在居然說以前有乙肝不行了。”

水樹華曾多次與保險公司理賠服務部和保監會聯繫,均未得到有效迴應。

【保險知識:保險公司爲何拒賠肝癌患者?】

案例:在廣州做生意的福建人王先生又傷心又惱怒,他兒子小哲今年15歲,不幸查出肝癌晚期,本以爲這是重大疾病,想找所購買重疾險的保險公司太平洋人壽索賠。

不料對方拒賠,原因是“只有進行肝臟移植纔可以理賠”,而現實是,小哲不具備移植的條件。

平安人壽、中國人壽等多家壽險公司的理財顧問告訴記者,雖然每個消費者對“大病”的理解都不一樣,但是保險對“重大疾病”是有明確的界定的。

這個標準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新規範》)規定,除包括25種重大疾病外,各家公司會自行增加一些病種,一般都達到30種以上。

記者查閱《規範》,與肝臟有關的條款包括“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和“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而案例中的“肝癌晚期”並不在其中,所以太平洋保險的拒賠也是有依據的。

案例中,太平洋保險表示“可以通融,適度理賠”,是出於道義上的賠償,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保險賠償。

需要補充的是,我們常見的“慢性乙型肝炎”也不在其中,“乙肝”發展多年嚴重的時候,可能發展爲慢性衰竭的非代償期,但大多數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還達不到肝衰竭的程度,所以想拿保險賠償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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