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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討債不成殺人碎屍 提死者頭顱坐公交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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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忍殺人分屍,再拋屍於3個地方,拋屍時甚至提着死者頭顱坐公交車……這是去年“漳州市區福星小區天台碎屍案”的案情,可誰能想到,下如此毒手的動機,竟然是4000元的債務糾紛。

兩男子討債不成殺人碎屍 提死者頭顱坐公交

日前,漳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兇手劉某龍與孫某明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死緩。

殺人:事先備好工具 討債不成就殺人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龍和被害人馮某慶合夥做器官移植中介,因債務糾紛產生矛盾。

劉某龍供認,兩人合夥做有償捐腎中介,馮某慶負責聯繫、組織腎源,他再聯繫買家。起初馮某慶沒有錢,平時生活費用都是劉某龍先出資,馮某慶還向劉某龍借了4000元,到了去年4月底,馮某慶想單幹,劉某龍就想將錢討回來。去年5月3日和4日,劉某龍向馮某慶討錢,兩人爲此發生爭吵。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4日,劉某龍向孫某明提起馮某慶欠錢不還,孫某明表示願意幫他討錢,兩人共謀如果馮某慶不還錢就教訓他,如果反抗就將他殺死,兩人還一起準備匕首、繩索。

次日上午10點多,劉、孫兩人帶着作案工具,來到勝利西路一租房,要求馮某慶還錢,因討要欠款未果,劉某龍就用繩索勒住馮某慶的脖子,孫某明則用匕首刺向馮某慶,但匕首被打落在地,劉某龍見狀,一手用繩索勒住馮某慶的脖子,一手掏出匕首捅刺馮某慶的肩部、頸部,致其不能動彈後,兩人將馮某慶拖到衛生間。經法醫鑑定,馮某慶死亡原因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

分屍:屍塊拋在3個地方 約定誰被抓誰扛着

庭審現場,劉某龍供述,他和孫某明將馮某慶殺死拖到衛生間後,兩人就商量分屍,外出購買鋼鋸、鋸條、塑料袋等工具,先由孫某明用鋼鋸分屍,劉某龍再外出購買行李箱。

孫某明供述,他用鋼鋸分屍時,沒鋸幾下鋸片就折了,劉某龍買完行李箱回來後,見狀就要他到衛生間外,將三四個塑料袋套在一起裝屍塊,劉某龍則進衛生間用匕首分屍,分好的屍塊裝進塑料袋。他們將馮某慶的屍體分成八部分,分別裝進塑料袋和行李箱內。

隨後,兩人一起將屍塊拋於薌城區高坑村一水溝內、薌城區福星公寓4幢樓頂,頭顱則由孫某明一人丟在龍文區的龍文塔內。孫某明稱,過後兩人約好,誰被抓就由誰扛着,不能供出別人。

判決:兩犯獲嚴懲一死刑一死緩

法院審理認爲,劉某龍、孫某明經預謀後,向馮某慶討欠款,在討債不成的情況下相互配合殺人,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共同犯罪。兩人還將屍體進行肢解,並拋於不同地點,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劉某龍提起犯意,準備作案工具,是殺人、分屍、拋屍行爲的直接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行最爲嚴重的主犯。孫某明積極參與預謀,一同準備作案工具,殺人過程中與劉某龍相互配合,並參與分屍、拋屍,綜合作案,孫某明亦是主犯,但作用和地位稍次於劉某龍。劉某龍歸案後雖然能揭發同案犯,但不足以對他從輕處罰。

漳州中院一審判決劉某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某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被告人還應賠償受害者家屬經濟損失1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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