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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廣告在各地氾濫 禁煙還要禁“煙廣告”

來源:男爵風    閲讀: 2.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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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4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煙草廣告法律規制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表示,煙草廣告的負面影響極大,尤其是對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覷,而目前我國尚缺乏對煙草廣告的有力監管,亟須修訂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全面禁止和規範以各種形式出現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煙草廣告在各地氾濫 禁煙還要禁“煙廣告”

2006年1月9日,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正式在我國生效。根據《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各締約國應在《公約》生效的5年內,採取適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2011年1月9日,我國宣佈在國內各公共場所實行全面禁煙。

變相煙草廣告在各地氾濫

北京市工商局廣告監測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訴記者,“我國嚴禁在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出現煙草廣告。”現行《廣告法》第18條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魏燕芳稱,北京市對於煙草廣告的管理非常嚴格,每天24小時有專人對各類廣告的發佈情況進行監測,其中,煙草廣告是工商局廣告監測的重點之一。

“北京市對於煙草企業廣告申請的審批非常嚴格,依據《北京市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嚴禁煙草企業在户外做煙草廣告,嚴禁各種文化活動以煙草企業冠名、冠杯”,魏燕芳説。

雖然法律規定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嚴禁出現煙草廣告,但仍有以下幾種情形例外。魏燕芳説,煙草專賣店、煙草銷售櫃枱等經營場所可以出現煙草廣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櫃枱、店面範圍。

此外,煙草企業可以在媒體上刊登企業啟事、聲明,目前還可以出資做公益廣告,“但不能在廣告中出現其煙草產品的包裝、名稱等標識。”

魏燕芳告訴記者,對於當前出現的一些變相煙草廣告,工商部門在監督尺度上尚難以嚴格把握。

“一些企業除了生產煙草,可能還生產服裝等其他產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為文化傳播公司、實業公司,我們不能因為其生產煙草產品而禁止它為其他產品或以其他名義發佈廣告、進行宣傳”,魏燕芳稱,“這種煙草企業打擦邊球的宣傳非常普遍”。

對於一些煙草企業參與公益活動,或通過為公益、文化項目提供贊助來進行宣傳的行為,魏燕芳表示,“公益廣告或公益活動確實不應該再讓煙草企業參與,尤其是一些與教育相關的公益項目。”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楊功煥也表示,我國既然已經成為《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締約國,就應該嚴格按照《公約》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控煙法律法規。

楊功煥説,目前,媒體上的煙草廣告沒有全面消除,煙草企業的户外廣告更是隨處可見,大量間接煙草廣告、促銷、贊助的形式花樣百出。比如,一些煙草企業贊助全國性體育賽事、出資興建希望小學,都有很明確的廣告、促銷涵義在內,以此實現了大範圍的品牌傳播效果。

煙草廣告過度暴露對青少年造成不良影響

中國疾控中心控煙辦肖琳副研究員通過調查發現,目前我國煙草廣告的暴露情況非常嚴重。她説,“雖然《廣告法》禁止在五大媒體、四類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但在我國各個省市,仍能看到以多種多樣形式出現的煙草廣告。”

肖琳稱,高速公路上經常有煙草企業的廣告牌,出租車玻璃上也有煙草企業的廣告語,此外,一些城市的街頭、媒體上,煙草企業廣告也是比比皆是。“相關法律法規應廣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但目前,我們對很多間接的煙草廣告形式沒有明確界定。”

肖琳説,煙草公司否認他們是以年輕人為目標,宣傳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只是為了鼓勵成年吸煙者從一個煙草品牌轉向另一個煙草品牌,或者嘗試新的煙草品牌,對青少年開始吸煙沒有影響。

但通過一項在杭州、太原和貴陽三城市進行的調查發現,青少年對煙草廣告促銷活動的接受程度與開始吸煙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係,煙草廣告、促銷等活動可能鼓勵青少年開始吸煙。

這項專門針對三座城市1萬餘名在校中學生的調查顯示,88.9%的調查對象在調查前30天內看到過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其中煙草廣告最常出現的地方是零售商店,其次是户外廣告牌,電視和網絡居第三位。22.6%的調查對象稱,見過分支銷售捲煙(煙草企業或零售商針對購買力低的羣體採取的銷售手段),13.5%的調查對象稱,在過去30天見過與煙草品牌和企業相關的體育活動或賽事等。

“2010年全球成人煙草中國部分調查結果表明,24.7%的成人在過去30天中看到過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而此次在青少年中的調查顯示,煙草廣告暴露率為88.9%,這提示青少年可能會比成人更容易注意到身邊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肖琳説。

對此,楊功煥表示,煙草廣告管理部門應充分考慮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對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危害,儘快根據《公約》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完善《煙草廣告管理辦法》,並就《廣告法》相關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同時,對於一些熱播的影視劇中充斥着大量吸煙場景的問題,楊功煥認為,這些“煙味十足”的鏡頭也會誤導青少年。廣電總局近期發佈的《關於嚴格控制電影、電視劇中吸煙鏡頭的通知》就明確規定,“電影和電視劇中不得出現煙草的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及變相的煙草廣告。”

“應對間接煙草廣告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全面杜絕煙草企業藉助各種傳播形式的變相宣傳”。肖琳説,“我們應該給青少年營造一個無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清新環境。”

控煙廣告法規滯後

楊功煥説,目前我國的相關政策與《公約》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公約》為煙草廣告的控制提供了很多明確的要求和界定,我國在修訂法律法規時,應充分參考《公約》的要求。

對於煙草廣告法律法規的修訂,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副教授提出,煙草企業的促銷和贊助行為也應列入《廣告法》的禁止之列。

王青斌説,目前我國法律對於煙草廣告予以禁止的範圍非常有限。《廣告法》除禁止在媒體和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外,其他變相的廣告形式(如派發印有煙草廣告的購物袋、派發宣傳冊、向中學生贈送香煙等)都在合法之列,未被禁止和監管。

“禁止範圍有限導致了現在我國各種變相、隱性煙草廣告的泛濫”,王青斌説,《廣告法》第2條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一些煙草企業雖不直接做煙草產品廣告,但其推出的企業經典廣告語如“心有白沙,我心飛翔”、“山高人為峯”等,卻在媒體上頻繁出現、大量傳播,“我認為,這種隱形廣告完全可以理解為間接的煙草廣告。”

王青斌認為,目前間接煙草廣告氾濫的情況説明了相關部門的監管、執法效果不佳。“現行法律體制下,相關部門對煙草廣告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並且缺乏公眾監督機制。”

相比《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滯後,王青斌認為,一些地方的立法卻有所突破,比如《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第20條就明確規定,“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禁止煙草製品生產者、經營者派贈煙草製品”等。

對於未來禁止煙草廣告的立法問題,王青斌建議《廣告法》可以以概括的形式禁止一切煙草廣告,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再配以具體的規章制度,以細化煙草廣告的認定標準、形式及處罰辦法等。

目前我國《廣告法》第42條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此,王青斌認為,應設置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沒有明確的下限規定,很容易讓煙草企業規避處罰,應設置一個最低罰款數額,並將‘可以並處’改為‘並處’,明確執法機制,加大處罰力度。”

對此,魏燕芳主任也表示,“與煙草廣告傳播的影響力和危害性相比,目前《廣告法》的罰款力度還比較輕,而且,對於實力雄厚的煙草企業來説,這一點點罰款實在是無關痛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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