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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矛盾尖銳 廣州發佈《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3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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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下稱《指引》),呼籲和指引醫患雙方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理性維權。(《廣州日報》1月26日)

醫患矛盾尖銳 廣州發佈《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

一段時間以來,醫療糾紛頻發,醫患矛盾尖銳,而且屢屢造成流血衝突甚至人員死傷。就起因而言,其中相當一部分源於醫療損害,而不願意進行訴訟則是其共同的特點。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引》,有其積極意義,在內容上也不乏亮點

亮點之一,針對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達意見的情況,《指引》明確在近親屬不明或無聯繫方式的、有聯繫方式但聯繫不到近親屬的、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等六種情形之下,爲挽救患者生命,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無須近親屬簽字也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一規定,有利於避免醫護人員因爲沒有患者家屬簽字而眼睜睜看着患者的生命遭受嚴重威脅卻束手無策的尷尬——2007年11月21日,孕婦李麗雲因難產被送進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因其丈夫肖志軍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同意書上簽字,醫生與護士奮力搶救了3個小時後,李麗雲最終死亡。

當然,醫院在沒有近親屬簽字的情況下進行手術等治療,結果可能有兩種:一是患者最終脫離危險,醫患雙方皆大歡喜。二是雖歷經全力搶救,但患者依然死亡或者出現成爲植物人等極爲不利的後果。若是患者家屬一口咬定不手術或不治療就不一定會有這樣的結果,醫院必然落入裏外不是人的境地。

亮點之二,《指引》明確醫療機構建議患者近親屬進行屍檢,但因患者近親屬的原因未進行屍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無法查清有關事實的,患者近親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中,絕大部分醫療機構希望進行屍體解剖以查明原因,而大部分家屬是不同意的,其邏輯很簡單——人死了,就該賠錢。醫護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爲,患者出現了死亡,這並不意味着賠償成爲必須,即便是按照《侵權責任法》,也應該是醫療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有着因果關係才行……事實上,屍檢既是明確原因與責任的重要途徑,也是推動醫學進步的偉大力量。

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納入法治軌道,毫無疑問是值得期待和讚許的,但也有必要警惕那種形而上的思維——比如將醫患關係簡單等同於服務合同之類的法律關係。按照服務合同關係,你到4S店修車,出了錢就應該修好,修不好就要退錢,修壞了還要賠錢……如果套用到醫療關係上,患者到醫院看病付了費,那醫院就應該把病看好,看不好就應該退費,若是死亡就必須賠償……然而,醫療關係不是市場裏的買賣,出錢並不是病能否看好的決定性條件,也不是所有的病都能治好。

那種主張完全按照合同關係來追究醫療損害責任的邏輯,助長了民衆對於醫療結果的不合理期待。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讓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走向理性,就顯得尤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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