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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罪犯,9年後自首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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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罪犯,9年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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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德區法院近日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一起拐賣兒童犯罪做出一審判決,涉嫌拐賣兒童的被告人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同案的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拐兒童目前已被警方從福建解救出來。

  2000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等人趁被害人奉某的兒子小華(1999年1月7日出生)在順德龍江紫雲閣建築工地的工棚外玩耍之機,將其拐騙至龍江鎮太和莊酒店岔路口,然後搭車轉移至肇慶、三水等地。隨後,彭某通過被告人陳某(女,與彭某是同鄉)介紹,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將小華賣給福建人陳某強夫婦。

  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彭某到重慶市酉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自首,交代了犯罪經過。同年6月11日,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龍江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解救出被拐賣的小華。

  順德區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彭某、陳某以出賣爲目的,拐騙、販賣兒童,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中,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其所參與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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