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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伯登山發病猝死 家屬追責旅行社敗訴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8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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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過六旬的李老伯在一次跟團旅遊登山過程中,就因突發急病撒手人寰。發生悲劇責任在誰?家屬和旅行社各執一詞。近日,兩級法院對此案的判決表明,老人家出遊,一定要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一個全面瞭解,並告知旅行社,對於某些不適合的項目不要勉強參加,否則難以歸咎旅行社。

六旬老伯登山發病猝死 家屬追責旅行社敗訴

老伯報團登山一倒不醒

周姨和丈夫李老伯是鳳凰旅行社俱樂部會員。2010年9月27日,他們與鳳凰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參加去清遠天子山的旅行團,價格爲59元/天。

2010年9月29日7時15分,團友們從廣州出發到清遠天子山,大約9時許到了清新縣太和鎮環城路觀景臺腳下。鳳凰旅行社組織旅遊團人員開始爬山,去觀景臺參觀風景。10時許,李老伯在觀景臺旅遊時,跌倒頭部受傷,經清新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告旅行社索賠25萬元

周阿姨和女兒認爲鳳凰旅行社的領隊和導遊明知李老伯腿腳行動不便,爬山屬於高度風險作業,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但沒有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導致李老伯跌倒死亡,鳳凰旅行社對李老伯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賠償責任。於是,二人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25萬餘元。

在一審中,鳳凰旅行社方面答辯稱,他們已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李老伯的意外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2010年9月29日,鳳凰旅行社組團到清遠市觀光旅遊,在參觀觀景臺風景時,導遊多次提醒年紀比較大的以及行動不方便的遊客不要上山,在山腳下的平臺參觀。但李老伯不顧導遊和其他遊客的勸阻,執意要上山,到觀景臺坐下大約5分鐘的時間就暈倒。

死者生前患高血壓

鳳凰旅行社認爲,李老伯作爲一個成年人,對自己的精神、身體狀況等應該更加了解,在明知自己有高血壓並且腿腳不方便的情況下,對爬山這種有一定強度的活動自己應該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合同中也約定了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李老伯的事故僅僅在5分鐘內就發生了,加之他本人是有高血壓的67歲老年人,可以推知李老伯的死亡是其個人意外或者患有某種內在疾病導致,根據旅遊合同的約定,不可歸責於鳳凰旅行社的原因導致遊客受損,鳳凰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p#副標題#e#

一審判決

李老伯未告知身體狀況 家屬敗訴

一審法院經過查明,李老伯的女兒在事發後曾向公安機關陳述,父親的左腳有一點點拐,平時身體比較好,有一點高血壓,但不嚴重。而此次出遊的領隊則稱,見到李老伯行動不便,其與鳳凰旅行社導遊、當地導遊及團友都勸導他不要上觀景臺參觀,但李老伯不聽勸阻還是與團友一起到觀景臺參觀,併到了觀景臺最高的涼亭裏欣賞風景。20分鐘後, 李老伯就暈倒了。

一審法院認爲:李老伯女兒的公安筆錄中已經確認李老伯身患高血壓,故李老伯並無向鳳凰旅行社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而所有證人證言可相互印證,證實李老伯在爬山過程中不聽導遊、團友之勸阻亦不考慮自身的身體條件繼續前行,從而造成其暈倒猝死,故導致事故發生系李老伯自身原因,鳳凰旅行社並無過錯,遂判決周姨一方敗訴。

二審判決

猝死難以預見和防範 維持原判

一審判後,周姨和女兒表示不服,提出上訴,索賠24萬餘元;並認爲清遠天子山百步梯觀光臺屬於山上較高的觀光景點,超出中老年人正常的合適旅遊活動範圍,鳳凰旅行社本來就不該在以中老年人爲主的旅遊團安排該旅遊活動項目。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爲,如果李老伯是因跌倒受傷致死,由於跌倒處是供遊客休息觀景的涼亭,該場所在通常認識中並不存在可能致人損傷的危險性,因此,李老伯在該場所跌倒屬於偶發的、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如果李老伯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暈厥猝死,則由於猝死的根本原因是李老伯本身內在隱性疾病,該內在隱性疾病可能甚至連他本人也未必清楚知悉,故李老伯的猝死更是其本人和鳳凰旅行社均難以預見和防範的意外事件。另外,本案無證據證明鳳凰旅行社安排的天子山觀景臺旅遊項目存在明顯的危險性或不當;更何況,登上觀景臺也非必經的旅遊路線,遊客可自行選擇決定是否登頂。據此,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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