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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在禁獵期內獵捕麻雀45只 被當場抓獲

來源:男爵風    閱讀: 9.6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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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海門悅來鎮的王某是個不折不扣的“吃貨”,爲了一嘗麻雀的美味,王某不惜在禁獵期內私自採用夜間照明的方法,非法獵捕麻雀45只,後因羣衆舉報而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就這起非法狩獵案公開審理並作出了判決。

南通一男子在禁獵期內獵捕麻雀45只 被當場抓獲

男子深夜獵捕麻雀

法院庭審查明,30日晚,王某在海門市第五人民醫院的花園內,採用夜間照明等禁用方法,使用彈弓射殺麻雀。當晚9時許,公安機關接羣衆舉報後前往上述地點,當場抓獲王某,後經清點,王某一共獵捕了45只麻雀。因涉嫌非法狩獵,王某被取保候審。

南通一男子在禁獵期內獵捕麻雀45只 被當場抓獲 第2張

男子深夜獵捕麻雀

後公安機關提供江蘇農林廳文件,證明江蘇省的禁獵期爲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並提供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三有”保護動物名錄》,證明麻雀被列入《“三有”保護動物名錄》。海門市林業局、農業局出具情況說明,證明非法狩獵人員使用礦燈、彈弓、泥彈夜間獵捕麻雀的行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夜間照明行獵的狩獵方法。

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如皋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狩獵罪。案發後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王某表示服判,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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