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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潼關少年失蹤案:救助站放行 2人被判玩忽職守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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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陝西潼關少年失蹤案:救助站放行,兩工作人員被判玩忽職守

陝西潼關少年陳元(化名)已失蹤2年7個月。

2015年7月,13歲的陳元離家出走至湖北,湖北、陝西兩省五地救助站展開救助,然而,在把他護送至潼關縣救助站後,陳元被救助站工作人員放行“獨自回家”,進而失蹤。該事件於2017年4月經媒體曝光後,兩救助站工作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立案調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2月8日潼關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潼關縣救助站副站長陳某、工作人員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但鑑於兩人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免於刑事處罰。

3月25日,陳元的家人告訴澎湃新聞(),時至今日,陳元仍然沒有回家。

13歲少年失蹤

2017年4月23日,陝西《三秦都市報》一篇標題爲《斷裂的救助鏈——潼關救助站裏的失蹤少年》的報道引爆輿論。

陝西潼關少年失蹤案:救助站放行 2人被判玩忽職守
陳元是父親的掌中寶。三秦都市報 圖

報道稱,潼關縣安樂鎮毛溝村陳羣(化名)的兒子陳元於2015年7月離家出走在湖北襄陽被發現後,輾轉送至潼關縣救助站,結果從救助站走丟了,至2017年4月已失蹤1年8個月。生於2002年的陳元,失蹤時只有13歲。

2013年,陳羣在離家5公里外的縣城開了一家電焊鋪謀生,他有三個兒子,陳元是他的三兒子。陳羣回憶,2015年7月4日晚兒子出走,當時他以爲又跑出去上網了,第二天一大早騎着電動摩托去網吧找兒子,結果沒找到。時隔近一個月,陳羣接到來自湖北的電話,得知兒子被送到當地救助站,一切安好。

根據民政部2014年8月1日起實施的《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在第三節“接送返回”中規定: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受助人員,應當由其親屬接領返回。親屬不能接領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回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覈實情況後安排接送返回。聯繫受助人員返家時,其家人明確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提前聯繫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和居(村)民委員會到場,請其依法維護返家人員權益。

上述報道稱,陳羣隨後陸續接到消息,兒子陳元已被從湖北送到陝西渭南市救助站,村主任還通知他去渭南市接兒子,但陳羣說他當時感冒了,也想着有人送娃,所以就給渭南救助站在電話裏說“暫時還去不了”。幾天後自己病癒,還沒看到兒子回家,他電話詢問得知,陳元已被護送到潼關縣救助管理站。隨後,陳羣來到潼關縣救助站,結果被告知“讓他自己當天就回去了”。

然而,陳元就此失去音訊,陳羣說自己和親友到河南、山西多地尋找無果。

“縣救助站在這一點上確實有責任”

陳元於2015年7月4日離家出走後,是如何從陝西渭南市潼關縣城到了500公里之外的湖北襄陽市區,目前不得而知。

據潼關縣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湖北襄陽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曾出具證明,在陳元離家出走後的2015年7月30日15時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在一小區門口撿到一個小孩需要幫助,派出所將男孩接回,之後送到救助站。7月31日,襄陽市救助站接收中原派出所轉來的陳元后,給陳羣打電話覈實,隨後通過湖北十堰市救助站、陝西省安康市救助站,於2015年8月3日將陳元送到渭南市救助站。渭南市救助站經過對陳元的心理疏導和教育後,於8月11日上午10時許,將陳元送至潼關縣民政局救助站。

法院審理查明,陳元被送到潼關縣救助站後,救助站副站長陳某即聯繫陳羣所在的安樂鎮民政辦幹部屈某,民政幹部又通知了陳元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主任及時通知陳羣到縣民政局救助站領陳元回家,但是陳羣拒絕領陳元回家。在此期間,陳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員張某等人分別輪流看管照顧陳元,當日下午4時許,陳元和救助站人員發生爭執要求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副站長陳某讓王某開車將陳元送回去,在王某下樓取車期間,陳某、張某讓陳元獨自離開潼關縣救助站。

被告人陳某供述稱,接收到陳元的當天中午,救助站給陳元買了吃的,後來陳元一直鬧情緒,不願意配合,堅持要離開,“並說他自己能回到家裏去,不配合辦理離開手續,我看沒有辦法管,也沒有條件管他住宿,因爲我們只有一間辦公室,所以就讓他回家了”。

“其實從民政局門口幸福路北段出去,過三個紅綠燈,開車去陳羣家只要五分鐘。”潼關縣民政局相關人士後來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搖頭嘆息:“前面都按程序走,可是沒有堅持走好最後這一步,結果出了問題了,縣救助站在這一點上確實有責任。”

追責:兩救助站工作人員被定罪免刑

判決書顯示,2016年6月,陳羣尋子未果,曾到陝西《三秦都市報》反映該事件,2017年4月23日,《三秦都市報》報道後,引發輿論關注。

報道稱,潼關縣民政局楊超宇副書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找到陳元下落是關鍵。民政局在繼續尋找的同時,一直催促陳羣報警,這樣可以得到警方幫助。因爲在陳元交接過程的最後一步出了紕漏,民政局領導和涉事工作人員已經做好了接受處分的準備。

2017年4月25日,潼關縣民政局救助站副站長、負責人陳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員張某被潼關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當天,兩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隨後,潼關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張某犯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潼關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潼關縣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張某雖然在事業單位工作,但是依照法律屬於受國家機關委託履行公務的人員,兩被告人作爲救助部門負責人未能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務,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玩忽職守罪的罪名成立。鑑於兩被告人未能完全履行職務,犯罪情節輕微,且被告人陳某、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尚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8年2月8日,潼關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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