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快訊 > 社會萬象 > 澎湃評副局長涉毒案:存疑不起訴不是正義的終點

澎湃評副局長涉毒案:存疑不起訴不是正義的終點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4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原標題:馬上評|體育局副局長涉毒案,“存疑不起訴”不是正義的終點

澎湃評副局長涉毒案:存疑不起訴不是正義的終點

幾經波折,渭南市體育局原副局長孫興華涉嫌毒品案最終塵埃落定。

渭南市臨渭區檢察院認爲,公安臨渭分局認定的孫興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其不起訴。這個決定,意味着52歲的孫興華自由恢復。

2014年11月22日,孫興華因涉嫌引誘他人吸食毒品被公安臨渭分局刑拘,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審。2017年8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臨渭分局監視居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強制措施也應隨之取消。

要明確的是,相對於絕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並不能完全印證“清白”。這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均有明確,比如前者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者規定,“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等4種情形,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但就是看起來不那麼完美的存疑不起訴,卻能更好地體現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對於現代法治國家,任何公民是否有罪,都必須經過法庭審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才能定罪量刑。如果證據事實存有“瑕疵”,僅憑藉辦案人員臆斷,或者屈從於輿情波動,先入爲主判定其有罪,將不可避免地埋下蒙冤伏筆。事實上,過去許多冤案發生,無不與疑罪從無原則的悖離有關。

回看孫興華的涉案過程,不乏可疑之處。比如,對孫的多次檢測是“陰性”。對於涉毒案件的核心證據——毒品和犯罪現場,整個卷宗都未涉及。而且,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警方都未能補齊缺失的證據聊條。缺乏有力證據證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相關罪名也就難以成立,檢察機關依法存疑不起訴,也就自在情理之中。

當然,決定存疑不起訴,並不容易。據有關報道,對於孫興華的零口供,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孟渭舟曾說,“如果警方敗訴,我願意脫下警服”。從“一起舅舅找失足外甥女的傳奇經歷”牽涉孫興華,到警方對“5次嫖娼案”的認定,再到解除取保候審後監視居住決定的作出,以及決定收容教育、開除公職等,都折射出查處孫興華的“不遺餘力”。堅持存疑不起訴,體現出檢方的法治堅守。

如今,涉毒罪名脫去,仍剩“順藤摸瓜”出來的嫖娼案。即便是行政處罰案件,也應讓事實和證據說話。《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孫興華的前兩次嫖娼處罰決定書上,均沒有他的簽字。兩次給予的經濟罰款,也沒有見到孫興華的繳罰款票據。後3次嫖娼警方也沒有抓到現行。如此“缺項”不應忽視。

存疑不起訴不是正義的終點。這起“案中案”,是否如孫興華所稱有人爲了打擊報復他,“用盡了手段”,有關調查須跟進不止,給個案以正義,還公衆以真相。

社會萬象
國際快訊
人間冷暖
奇聞趣事
世間印象
閒談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