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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加班時要留證據 短信郵件聊天記錄都可以

來源:男爵風    閱讀: 1.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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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員工如何繳納個人養老保險?就職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是聘請律師還是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索賠?昨天上午,南京市和玄武區人社局,在鼓樓廣場舉辦大型社會保險法廣場諮詢解答活動,現場不僅吸引衆多在職職工,不少已經退休的市民也來諮詢問診。在現場,玄武區人社局勞動仲裁部門負責人趙洪顏通過幾個案例,向記者介紹了用工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常發生糾紛的熱點和難點。

被迫加班時要留證據 短信郵件聊天記錄都可以

未給職工繳保險,出工傷公司全付費用

【案例】陳某到A公司上班,A公司沒有爲陳某繳納社會保險。今年1月陳某在工作中受傷,2月份陳某來到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經該局認定爲工傷,4月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傷殘十級”。陳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工傷待遇,但公司拒絕了他的要求。陳某於今年5月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5273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3、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800元。

依據今年元月一日起實施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規定,職工出了工傷,原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因A公司未爲陳某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就由A公司支付。“企業起初想減少繳納社會保險費來縮減用工成本,但這不僅違反法律,還增加了用工風險。”

在仲裁委主持下,公司最終與陳某達成調解意見:支付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共計4.6萬元作爲補償。

長期超時加班,短信郵件都可當證據

【案例】李某2010年6月8日到某物業公司做保安。李某訴稱,他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工作20天,每月工資爲1310元。該物業公司從未支付李某超時加班的工資,李某於2011年3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該物業公司支付自己從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的加班費2880元。但在現場,李某卻不能提供自己長期超時加班的證據,更不能證明單位掌握了自己加班的事實,所以在對雙方調解不一的情況下,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李某的訴請。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延長超時3小時,每月延長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仲裁部門介紹,如果勞動者被迫接受加班,應當注意收集、保存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各種形式證據,爲以後提起仲裁、提起訴訟提供依據。

以“幹不下去”辭職,拿不到補償金

【案例】宋某於2010年3月到某電腦公司工作。每月工資扣除加班費遠低於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宋某無奈於2011年6月底,因工作幹不下去而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稱宋某自己提出辭職,按照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補償,故拒絕了他的要求。宋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請。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宋某每月工資低於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宋某提出辭職的理由卻並非因爲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支付其低於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他以“工作幹不下去”爲由,故宋某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委依法駁回了他的訴請。

■提醒

超過兩年舉報將失去仲裁可能

南京市人社局仲裁部門提醒勞資雙方,很多勞動者在崗期間,儘管對企業違法違規心存不滿,但更擔心一旦舉報被發現,自己的崗位就難保了。而各項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障,優越性尤其體現在在崗期間,超過兩年再來舉報,就失去仲裁的可能了。“可以向企業註冊地所在區的勞動保障部門電話諮詢、舉報,這些都可以不透露自己的姓名和單位,保障部門將依法保障你們的權益。”而針對企業用工單位,仲裁委則提醒,企業一定要及時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出現工傷等風險,可由基金支付,避免企業承擔高額賠付。但記者也獲悉,眼下不少勞動者,不僅自己不願繳納各項保險,也請企業不要爲自己繳保險,一旦出事,企業將在違法的情況下支付高額賠付。目前這些違法現象更多地集中於餐飲、娛樂等流動性較高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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