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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彥415案件判死刑減爲無期 廣東邊防總隊總隊長呂文彥受賄

來源:男爵風    閱讀: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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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文彥415案件判死刑減爲無期 廣東邊防總隊總隊長呂文彥受賄

內蒙古自治區邊防總隊總隊長呂文彥少將2010年調研邊境工作。另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劉金國2011年在會上通報剖析了廣東公安邊防總隊原總隊長呂文彥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他指出,查處呂文彥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充分表明了公安部黨委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標誌着公安系統反腐敗鬥爭取得了新的成效。

呂文彥415案件判死刑減爲無期 廣東邊防總隊總隊長呂文彥受賄 第2張

原武警少將呂文彥,資料圖。

呂文彥415案件判死刑減爲無期 廣東邊防總隊總隊長呂文彥受賄 第3張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5)閩刑執字第24號

罪犯呂文彥,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於吉林省德惠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總隊長,住廣州市天河區中山。現在福建省龍巖監獄服刑。

2012年5月30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二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呂文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涉案的贓款人民幣798.8萬元、港幣1398萬元(約合人民幣1167萬元)、美金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川刑復字第805號刑事裁定,覈准以受賄罪判處呂文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該犯於2012年11月20日交付四川省眉州監獄執行,2013年11月27日調至福建省龍巖監獄執行。刑罰執行機關福建省龍巖監獄根據罪犯呂文彥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向本院提出對其減爲無期徒刑的書面意見,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福建省監獄管理局審覈後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5年2月3日立案後,依法向社會公示,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監獄管理局指派民警許時帆、福建省龍巖監獄民警溫有宏,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雲彩、代理檢察員周超、鍾亮到庭履行職務。罪犯呂文彥到庭參與訴訟。檢察機關對監獄提請給予呂文彥減刑的建議無不同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罪犯呂文彥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服刑人員行爲規範》,參加各項教育,成績合格,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上述事實,有刑罰執行機關提供的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罪犯月考覈表、罪犯評定鑑定表以及證人翁某、陳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公示期間,未收到對罪犯呂文彥減刑的異議。

本院認爲,罪犯呂文彥死刑緩期執行已滿二年,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依法應當減爲無期徒刑。刑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呂文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李培新

審判員林標禮

代理審判員劉勤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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